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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行政怠惰的地政官員?!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4-02-07 |
假設連江縣地政事務所這一份公告是合法的,也 就表示地政事務所經年累月積壓人民申請案件沒有違法,還可以慢慢的處理到民國105年10月1日,再辦不出來,就順理成章可依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3項展延3年6個月到109年4月1日,這是一件多麼可怕的事,公務人員積壓公文本來是要受懲處的,現在變成了理所當然的,爛到這種程度,真的不可思議。況且,以目前的狀況,已有許多的鄉親等不及了,到109年的時候,我們祖先留下來的土地,因為證人找不到了,早已變成是國家的了。這是地政事務所的權謀,絕對是違法的,我基於知識份子的良知,把這件事揭發出來,希望縣府團隊好好研究其適法性,如果在二十天內沒有廢棄這份違法公告,我將拚老命為鄉親保權益,決心向地檢署告發連江縣地政事務所的行政不法。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4-02-07 |
實例 : 朱君民國12年2月28日生,今年92歲了,他的土地登記申請案,在99年間經連江縣政府訴願再審決定符合安輔條例第14條之1第2項規定,撤銷了地政事務所的原處分,像這種申請案件,現在都經過行政院確認了,也要處理到民國105年10月嗎 ? 這是什麼行政效率,還有天理嗎 ? 依法律條文作成的行政處分,還不如行政命令,一張公告,實在太脫線了。老楊,您真的對不起鄉親。 訴願再審決定書 訴願再審決定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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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培基 < > | 發表時間: 2014-02-07 |
讓回家的路更順,還地與民,都是楊縣長的重要政見,如今四年多了,進度緩慢不說,民眾的權益損傷,難道楊縣長不該負起責任嗎?地政事務所是能力不足,還是人員不足,或是經費不足,縣長應該進行了解,並儘快協助解決,否則選舉就快到了,民眾受夠了,屆時會怎麼投票,楊縣長會不清楚嗎?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4-02-08 |
馬祖地區的私有土地在99年1月11日內政部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決議之後,地政事務所做錯了什麼? 一、縣政府說,在安輔條例施行前申請測量的6742件(10715筆)土地,都有安輔條例適用。地政事務所卻說,北竿鄉和南竿鄉都在安輔條例廢止後才公布地籍圖受理土地總登記,都沒有安輔條例適用,所以申請案件都駁回。 二、縣政府說,經行政救濟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的案件,有安輔條例適用。地政事務所卻說,已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或地上有軍事設施,照樣駁回。 三、內政部說,有「安輔條例」及「視為所有人」適用的案件,經專案會議決議有拘束參與開會各機關的效力。地政事務所卻說,沒有法源依據,我就是不處理,不辦就是不辦。 四、國產署、軍備局起訴人民的案件,當法院徵詢地政機關意見時,千遍一律都是沒有安輔條例適用。現在被查出來有1萬多筆土地有安輔條例適用,而司法訴訟已經敗訴確定,傷害已經造成,這不都是地政事務所的業務過失嗎? 五、整個事件至今已經找到了真相,錯誤的源頭就是地政事務所,是該把這1萬多筆有安輔條例適用的案件,儘速拿出來清理,通知測量登記啦!因為,只有安輔條例才能解決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的土地。視為所有人,只是要證明在62年7月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完成時效而已 ! 綜上,馬祖地區在風雨飄搖中走過了軍政威權時代,好不容易喚來了民主,政府官員還在挾威權時期的餘威做事,實在不可思議。如今民怨這麼深,地政官員還在積壓公文,更是匪夷所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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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禾青 < > | 發表時間: 2014-02-09 |
馬祖的櫻花、桃花、李花、杏花,已經開了好幾個春,今年的春天又來了,花又開,草又綠了,就是不見芝麻開門。在這個時候再討不回鄉親祖傳土地,許多的申請案將來都會變成繼承案件,想要再討回就難上加難了。再延下去,就要等到有一天和楊縣長在隂間相會,再跟您討了是嗎?馬祖日報101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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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禾青 < > | 發表時間: 2014-02-10 |
監察院長王建煊說過:行政機關訂出很多行政命令、辦法、細則、注意事項,與母法意旨不合,擺明「法是我在解釋、我說了算」,讓人民很心痛。 查人民的財產權是受憲法保障的,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6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所以我們的楊縣長自上任以來就企圖以解釋函令解套土地問題,這是大錯特錯,只是多給了國防部和財政部異議和起訴人民的空間而已!再說,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綦之甚詳。而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這是法律基本原則。由此可知,解釋函令超越了本法,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土地登記事務,是縣政府的權責,縣政府是要依法執行,訂出違背法律的解釋,不但無效,也只會傷害投票給您的鄉親,這四年來因為楊縣長施政方向有了偏差,讓鄉親繳了不少的土地訴訟費用,可以得到證明,落得一事無成,也就不意外了。 在土地總登記業務,辦了18個月之後,再來公告說要展延到105年10月,早已逾越了行政程序法第51條授權之範圍,擺明「法是我在解釋、我說了算」,用這種態度服務人群,讓人民很心痛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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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4-02-11 |
為什麼連江縣地政事務所有行政不法: 查土地法第 38 條說: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地籍測量,其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方,應即依本法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 前項土地總登記,謂於一定期間內就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之全部為土地登記。 法律條文清楚的告訴我們,辦理土地總登記前,應先辦地籍測量。現在的地政事務所是公告了土地總登記,不去做土地總登記的工作,卻回頭做83年及無主土地代管期間已執行過的地籍調查和測量的工作,整個行政程序本末倒置,荒腔走板,公告的內容與作業內容完全不符合,這不就是行政不法。且公告至今已超過一年八個月了,審查結果都還是個位數,這絕對是行政怠惰,編再多的理由都是謊言,為什麼不選擇「道歉」呢?都什麼時候了,還在欺騙鄉親,一點使命感都沒有,荒謬呀!可曾想過,爾俸爾碌,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難欺。 做領導的不但未要求所屬在法定期間內去努力完成工作,還違法使用裁量權,搞的大家不得安寧。人民已經開始怒吼了,官員們還我行我素,還談什麼行政效率,人民的權益還會獲得保障嗎?我說,做領導的路走偏了比貪污更可怕,有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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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禾青 < > | 發表時間: 2014-02-11 |
馬祖土地登記事件,都是因為行政法給了行政機關便宜行事的空間,這個空間依法是要對人民更有利的情形才有適用,很可惜地政官員做了對人民更不利的決定,所以是違法無效的。再不思廢棄展延的公告,將來政風處,或地檢署,或監察院下來調查,這些違法濫權的地政官員,還能順利脫身嗎 ? 最近臺灣的戶政連線系統出了一點狀況,因為是行政院長江宜樺擔任內政部長時做的,現任的部長李鴻源立刻就將案件移送政風處調查。馬祖的土地登記案,地政事務所積案如山,家家戶戶都知道,這是楊縣長默許的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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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4-02-13 |
無理頭的公告,證明了違法濫權連江縣地政事務所103年1月28日連地所字第1030000269號公告wrote: 以上公告不合法的理由 : 土地總登記要在一定期間內完成,這是土地法第38條第2項的規定,地政事務所公告土地總登記內容,沒有說要在何時完成,所以從開始就要依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在二個月內完成,未能在二個月內完成的,可依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3、4項規定,延期一次二個月,將未能辦結的理由告訴申請人。法律條文寫的如此清楚,怎麼會回頭依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1項規定,延期3年6個月,到105年10月呢?地政事務所援引法令明顯有誤,這就是行政不法,行政怠惰。 再說,行政行為,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為之,這是行政處理的比例原則。也是行政程序法第7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既然延期對人民更為不利,那就是違法。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3b9966cabafdf856b1cb6fe7bd1c269a.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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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4-02-20 |
因為站長不願撤下朱瑞忠批評地政事務所的文章,有律師背景的地政事務所曹主任即將告朱榮忠、劉家國。在此感謝劉站長的堅持,帶給您的困擾,也給您致意。不過,也請地政事務所官員好好想想,這是不是可受公評的事件,如果真有行政怠惰的事實,做錯了不思檢討改進,向鄉親道歉,還想告提出建言的人,這樣的地政事務所主任還適任嗎 ? 人民的申請案件原本就有一定的辦理期限,是不容許承辦人經年累月的積壓,壓久了不給申請人說明,不就是行政怠惰,真不知地政事務所有什麼理由告我。土地問題本是馬祖人民心裡的痛,政府機關處處為難,鄉親心知肚明,這是一場小蝦米與大鯨魚的戰爭,我心中平靜,地政官員要告就告吧 ! 我本於知識分子的良知,求仁得仁,心甘情願,將來該說的還是會說,希望的就是有一天能看到政府部門為民服務的熱忱和績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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