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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行政怠惰的地政官員?!
作者: 愛鄉人 < > 發表時間: 2014-02-21
對你為馬祖爭土地正義精神我佩服,我支持你,加油。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4-02-21
愛鄉人,謝謝您 !
我只是想告訴鄉親,讓鄉親知道,土地問題,沒有了程序正義,就不會有實質正義,這是最基本的法律慨念。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4-02-23
有了地政事務所行政不法的事證,曹主任還要告我嗎 ?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馬祖土地的災難,就是因為在土地總登記期間,地政事務所沒有遵照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的函釋去執行,而選擇了財政部報給內政部的函,將軍方占用的民地登記成了國有地,反而撤銷了人民申請案件,事後財政部做了澄清,這個函只是報給內政部的參考意見,並不是函示,還是要以內政部的函釋為主。但這時生米已煮成了熟飯,早已被軍方登記了許多大面積的民地,這就是地政事務所犯下不可原諒的錯,錯了還不知錯,還要告人民,還要錯上加錯,就更不值得同情了。

節錄內政部 中華民國85年7月20日臺(85)內地字第8507229號函:
主旨:關於馬祖地區軍事用地範圍內未登記土地辦理國有登記案,請依有關規定辦理。
說明:
一、復 貴部85年7月4日85傑篤07289號函。
二、按「公有土地之登記,由原保管或使用機關囑託該管市縣地政機關為之,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省有、縣有或鄉鎮有。」、「市縣地政機關接收聲請或囑託登記之件,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之。」、「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市縣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分為土地法第52條、第55條及第57條所明定;另「本條例適用地區之未登記土地,因軍事原因喪失佔有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得檢具權利證明文件或經土地四鄰證明,申請土地所有權之登記」為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第2項所明定。

節錄財政部回復內政部對有關馬祖地區土地問題所表示的意見函:
財政部 中華民國86年11月18日台財產一第86025409號函。
主旨:茲提本部對福建省連江縣各機關依土地法第52條囑託登記案件,應否檢附權利證明文件及是否有同法第54條之適用疑義案之意見,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86年10月18日86內地字第8609836號函。
二、有關連江縣各機關依土地法第52條囑託登記案件,應否檢附權利證明文件乙節,查依土地法第10條及國有財產法第2條第2項、第18條規定,未登記土地應屬國有,公用者得由管理機關囑託辦理登記。準此,連江縣境內未登記土地於辦理土地總登記期間,各使用管理機關以既存之使用及管理事實囑託辦理國有及管理機關登記,允宜准予登記。至囑託辦理國有權屬以外為其他公有之登記案件,除應有使用管理之事實外,應需提出取得權利之證明文件,據以核准辦理登記,始為妥適。
三、至政府機關是否有土地法第54條之適用乙節,茲檢送最高法院35年上字第616號判例影本乙份,請卓參。

(註:未登記土地系指經過土地總登記和無主土地公告程序無人申請登記的土地才歸屬國有,以上這份公文,明顯牴觸了安輔條例第14條之1,也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財政部有逾越法律擴權之嫌。事後證實未被內政部採用,但國防部已在財政部的指示下,在土地總登記期間不法搶登記了大部分馬祖人民的私有土地,惡人先告狀並對人民申請案件提出異議,起訴人民,這樣打壓人民,也就成了民怨沸騰的導火線。)

節錄財政部102年6月25日台財產接字第10230005550號函:
財政部說:「本部86年11月18日台財產一字第86025409號函是依據內政部86年10月18日台(86)內地字第8609836號函囑本部就福建省連江縣各機關依土地法第52條囑託登記案件,應否檢附權利證明文件及是否有同法第54條之適用疑義,所研提答復內政部之意見,並無行政指導地政機關或國防部辦理登記情事。」

綜上,事後查證國防部違法依據上開財政部函示囑託地政機關辦理土地總登記,並在土地總登記期間完成登記了1231筆,面積517.22公頃的土地。既然財政部僅承認係研提意見,並否認是行政指導,那財政部的函就不應該拿來當作法規命令援引適用,這是地政事務所嚴重的業務違失,人民的財產權就這樣在地政官員的指縫間成了泡影,真遺憾啊!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4-02-25
曹主任的這一段話,我看了有點心寒,行政機關不思苦民所苦,解民所苦,遇到無法推動的申請案件,不知請示上級機關循求修法解決突破,並向人民交待,反而放著擺爛,這種心態能夠為人民做什麼服務,也難怪辦了二十年的土地總登記,還在原地打轉。這麼說來,那這一次重辦土地總登記只要是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國防部軍備局提出異議,人民的土地還是討不回了,原來是玩假的囉!

節錄連江縣地政事務所102年7月12日連地所字第1020001269號函說明四:
查內政部在解決馬祖土地問題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決議:「安輔條例第14之1條文公佈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已提出總登記測量申請,而於該條文公布施行期間登記案件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衡諸立法目的、體系解釋、平等原則,應有安輔條例之適用,不因其後該條例廢止而受影響」,換言之,凡於83年5月13日前有提出總登記測量申請之案件,均有該條例之適用;然查本所近期有審查於該期日前提出總登記申請測量,亦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有此法條適用之案件,於本所審查公告徵詢異議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國防部軍備局均以法律不溯既往,該申請人無此條款適用為由,提出異議。顯見各該機關對前開專案會議之結論,均仍持不同之意見,此等情事一再發生,對本所工作之推動,亦產生重大的障礙,終致無法推動。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2dc1b5fe28a80d298a1dd1f7f80066c3.pdf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4-02-26
連江縣政府好像似一個只應付公文不辦事的衙門,我層層的陳情案都到總統府了,還僅答覆說「87 年6 月24 日安輔條例廢止前受理之測量案件計6 仟324 件約9 仟6 佰筆,均適用安輔條例第14 條之l 第2 項規定,實無因行政作業延宕,剝奪鄉親土地登記權利之情事。」
鄉親啊!從99年1月至今四年多了地政事務所沒有處理這6 仟324 件約9 仟6 佰筆符合安輔條例的案件。這裡面究竟有多少筆是已被登記為公有的土地?又有多少筆還是未登記土地?地政機關不知道,就是不知道。這些案件沒有釐清,沒有找出申請人,重辦土地總登記還辦的下去嗎?還說行政作業沒有延宕,有人會相信嗎?
連江縣政府敬復 總統府信箱陳情信件: [660-101000500]
2012年1月20日週五 時間﹕12:17 PM

寄件者lj0001 縣長信箱
收件者powerchu0903@yahoo.com.tw 朱榮忠
副本public_web@oop.gov.tw 總統府
朱先生:
您好,有關台端來信陳情恢復「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條文,落實還地於民一事,茲敬復說明如下:
一、查本縣於82 年12 月22 日公告自83 年2 月l 日起至同年4 月30 日止受理未登記土地測量,後延長收件時間至89 年,其中至87 年6 月24 日止(安輔條例廢止前)受理之測量案件計6 仟324 件約9 仟6 佰筆,均適用安輔條例第14 條之l 第2 項規定,實無因行政作業延宕,剝奪鄉親土地登記權利之情事。
二、有關恢復「金門馬祖束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條文乙節,因該條文已於87 年6 月24 日廢止,非本府權限所能辦理。
三、本府刻正針對地區土地問題,研擬以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 條「視為所有人」之規定建請中央釋示,近期內政部將針對本府建議召開第4 次專案會,該建議如能獲得採納,將可解決馬祖大部份土地問題,如仍無法獲得具體解決方法,再請求大法官解釋或以修法方式處理。
感謝您的來信,希望能提供台端作為參酌,如有任何疑問,歡迎致電本縣民政局聯繫。聯絡電話:0836-25131
敬祝 健康如意
連江縣政府電子信箱小組敬復
作者: 田禾青 < > 發表時間: 2014-02-26
依土地法第48條規定:「土地總登記,依左列次序辦理。一、調查地籍。二、公布登記區及登記日期。三、接收文件。四、審查並公告。五、登記發給書狀並造冊。」經查馬祖地區土地於解除戰地政務後分階段依上開規定辦理公告並受理土地總登記。另外,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於83年公布增訂第14條之1,明定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人之人或其繼承人,得依該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3年內(即自83年5月13日起至86年5月12日止),檢具權利證明文件或經土地四鄰證明,申請歸還或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因此,地政機關除於上開條例適用期間受理申請登記之案件,應適用該條例規定辦理外,餘應適用土地法相關規定。但馬祖地區公布地籍圖和公告土地總登記都在安輔條例廢止之後,這是因為縣政府作業延宕造成,證據會說話,怎麼能說沒有剝奪鄉親土地登記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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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4-02-27
馬祖地區自62年7月31日設立地政機關,已經辦了四次土地總登記,這次又重辦[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依法論法,那一次的土地總登記,才有[視為所有人]的適用呢 ?從司法訴訟的裁判中已經知道法院認定的是65年的第一次,這一次楊縣長的[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為什麼不思考提昇到法律的位階呢 ? 沒有提昇到法律的位階,又將是馬祖土地登記的另一場災難。這就是四年來給我們的成績單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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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堤波 < > 發表時間: 2014-02-28
辦公文不辦事,只會為錯誤找藉口,不會占在人民立場思考問題的地政官員,真的是不知民間疾苦,以下這些話,送給地政高官自我反省,應該是最貼切的了!

說了又不聽---聾
聽了又不懂---笨
不懂又不問---啞
問了又不做---懶
做了又做錯---蠢
錯了又不認---瞎
認了又不改---驢
改了又不服---爛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4-03-01
內政部在解決馬祖土地問題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決議:「安輔條例第14之1條文公佈施行前(83年5月13日)已提出總登記測量申請,而於該條文公布施行期間登記案件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衡諸立法目的、體系解釋、平等原則,應有安輔條例之適用,不因其後該條例廢止而受影響」,換言之,凡於83年5月13日前有提出總登記測量申請之案件,均有該條例之適用;連江縣政府也說:安輔條例廢止前受理之測量案件計6 仟324 件約9 仟6 佰筆,均適用安輔條例第14 條之l 第2 項規定;但地政事務所卻說:在安輔條例廢止後辦理土地總登記期間申請的案件,都已處理完畢,跟本不談也不去處理安輔條例施行前提出測量申請被撤銷的案件,因為地政事務所的不作為,又對人民申請適用安輔條例的案件都予駁回,致使99年解決馬祖土地問題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決議行同具文,這四年多來一直不去清理陳年積案的結果,致使楊縣長還地於民的政見跳票了,也損失了鄉親許多的權益和對政府的信賴,夠扯,夠荒謬吧!

我真不懂地政事務所為什麼不執行99年1月內政部解決馬祖土地問題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決議,後來想通了,大慨是縣政府接收了國防部移撥的私有土地太多,不願意補辦徵收補償,或還地於民,能賴就賴吧!
作者: 田禾青 < > 發表時間: 2014-03-03
經地政事務所審查有「安輔條例」和「視為所有人」適用的人民申請案件,國防部軍備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甚至連江縣政府沒有依法提出戰地政務期間軍事徵用,或徵收補償的證明文件,地政事務所乃接受政府機關所提之異議,不依土地法第59條第1項規定駁回異議之提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況,有「安輔條例」和「視為所有人」適用的函釋,業經行政院召集各相關機關開會確認,不應再有前後矛盾越權的行為,這是權利的濫用,還有法律效力嗎?

按誠信原則是權利內容的限制,行使權利違反誠實信用者,乃逾越其權利之內容,構成濫用;是權利之行使不合誠信原則,即非合法之行使,不發生行使權利之效力。而權利人行使權利與其先前行為矛盾,因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乃形成所謂的權利失效(王澤鑑著民法總則在實務上的最新發展(五)一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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