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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內政部預告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草案
作者: 田禾青 < > 發表時間: 2014-06-08
行政程序法第48條: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內政部預告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草案,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在9日(星期一)上午12時前提出。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4-06-09
內政部預告「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草案,修正意見,確定今天是最後一天,請把握機會,踴躍提供建言。

內政部覆函(案件編號1030663673931)
有關「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草案,刻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預告程序,預告期間自103年5月31日至6月9日,您所提之修正意見,本部將併預告期間各方所提意見予以研處。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4-06-09
鑑於馬祖地區歷年來土地登記案件態樣百出,鮮少能順利完成登記,建議內政部在預告「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草案」結束後,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就馬祖地區土地特殊性舉辦聽證會,邀請政府官員與馬祖地區立法委員、縣議員、鄉民代表、鄉長、村長、提案人及馬祖鄉親等參加,廣納馬祖鄉親意見,並說明人證物證如何拿捏等,作充分溝通後再行決定修正內容,用以落實還地於民。至於聽證會場次,建議至少在馬祖地區四鄉五島及臺灣地區馬祖鄉親密集之中永和、桃園各舉辦一場次。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4-06-09
研擬修正「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草案」第七條提案,請內政部參採:
修正第七條 指界測量時,地政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及土地管理機關到場指界,埋設界標;並應製作測量成果圖,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土地管理機關。但已在土地總登記或無主土地代管期間取得地政機關核發之測量成果圖者,得憑以申請登記,勿須重複指界測量。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4-06-09
還地於民的法案出來了,中央和地方對已知的事實還在互相推諉卸責,政府一再出爾反爾,政策反覆,失信於民,看來這條路還很漫長!

內政部地政司覆函 2014-06-09 4:58 PM
朱榮忠 先生(小姐) 您好:
  您於103年6月6日寄給本司的電子郵件,提及「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草案第5條之修正意見1事,茲答覆如下:
  有關「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草案的擬訂,前經本部邀請各地方政府及相關中央機關研商獲致共識,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預告程序(預告期間自103年5月31日至6月9日)。經歸納預告期間各方所提意見,大抵係就該辦法草案第5條規定之證明文件有不同意見,您建議「政府機關核發之先行使用證明書」、「65年土地總登記期間,已取得土地所有權狀者」、「曾經申請登記,經地政機關審查符合『時效取得』條件公告徵詢異議有案者」等,均應明定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1節,茲因民眾所提文件是否得以證明其為土地所有權人,涉及具體個案之實質審查,無法一一列舉,故於該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民眾應提出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包括「足以證明取得所有權之有關文件」。您所提上開文件是否屬「足以證明取得所有權之文件」,應由土地所在地政機關依權責據以審查認定,並依該辦法所定之處理程序辦理。是以本案俟該辦法由行政院訂定公布後,本部當責成土地所在地政機關依權責廣為辦理相關宣導、說明會,俾民眾有所遵循,以維護民眾權益。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
案件編號為:1030685239487
本案聯絡人員:陳進財
聯絡電話:04-22502182
敬祝 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內政部地政司信箱 敬啟
作者: Mr. Tsao < > 發表時間: 2014-06-10
半年一度的議會質詢又結束了
該不會又要等半年後官員們才會再關心土地問題

唉~~~漫漫無期阿~~~

支持愛鄉人說的
一人一信寄內政部長修改還地於民實施辦法第五條

部長陳威仁電子郵件:chengt@land.moi.gov.tw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4-06-10
在土地總登記前,政府機關要使用鄉親的土地,核發了「土地先行使用證明書」,還不能討回鄉親的土地,合理嗎?

在「65年土地總登記期間,已取得土地所有權狀者」,到戰地政務終止後,再辦土地總登記,說已被政府機關占用了,或開闢為道路用地,地政機關就撤銷了鄉親的土地所有權狀,合理嗎?

依法申請登記,經地政機關審查符合『時效取得』條件公告了,政府機關沒有價購證明文件,可以提出異議,起訴人民嗎?

經訴願決定認定有安輔條例適用的案件,地政機關還可以駁回鄉親的土地登記嗎?。

戰地政務期間政府興建之國宅,買受人已和平占有二十年以上者,政府不應發還嗎?

因為有以上這些不合理的現象,所以必須修正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第五條,不修正就只有抗爭了,看老K黨年底還會有多少民意支持?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4-06-11
給內政部長的一封信(信件編號 : 20140611011)

有鑑於大部民國 100 年 09 月 27 日發布「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係爭對金門地區土地特性所研擬,並不適用馬祖地區,因此馬祖人民並沒有因該辦法的訂定而討回祖先土地。也因為金門地區在民國43年就辦了土地總登記,而馬祖地區在88年以後才開始陸續公布地籍圖,至今還在辦理土地總登記中,所以一直沒有適用。

這次再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增列第九條第六項馬祖地區土地的特別條款,大部也預告了「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草案」,遺憾的是草案內容與100年發布的返還土地實施辦法大同小異,馬祖地區人民如何適用,產生許多疑義,建議大部能將已知的事實一一臚列在草案第五條內,好讓地政機關審查作業有所遵循,也明確告訴民眾什麼才是「足以證明取得所有權之有關文件」,俾疏解訟源。

近來民眾利用電子信箱陳情案件,地政司鮮少有正面回應的,不是說法律多如牛毛,律師都無法了解,我小小承辦人那有辦法,或狀況很多無法一一條列,或把問題推給地方地政機關,或參採二字,就石沉大海不辦了,這都是不負責的做法,為什麼不能苦民所苦多用心一點呢?陳情責成地政司檢討改進,是所至盼。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4-06-11
再寫給內政部長的一封信(信件編號為 : 20140611018)

馬祖地區於81年戰地政務終止以後,才開始辦理地籍測量,83年雖增定了安輔條例第14條之1,表示要還地於民,但到了87年安輔條例廢止的時候,地籍測量作業尚未完成,還沒有公布地籍圖,辦理土地總登記。直到88年以後,才陸續公布地籍圖,辦理土地總登記。因此,剝奪了民眾土地登記的請求權,種下往後這十多年的土地紛爭。

馬祖地區在開始辦理土地總登記時,國防部曾表示要以民眾測量結果來落實還地於民(如附國防部函),將土地先登記在國有名下,以國防部為管理機關,結果最近幾年國防部出爾反爾反變成登記在國有名下的土地,已有絕對效力,不還給民眾了,對民眾申請的登記案件,亟盡所能起訴民眾,民眾因為失去了安輔條例的保障,要回歸土地法和平繼續占有審查,都嘗到敗訴的苦果,馬祖的土地問題的癥結在此,民怨也在此。

現在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修正案通過了,凡政府機關在戰地政務期間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的土地,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依民眾申請返還土地;土地管理機關有繼續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依法向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辦理徵收、價購或租用。政策方向已十分明確,大部自應配合訂定馬祖民眾須要的「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草案」,及早落實還地於。

政府行政行為之內容應當明確,為行政程序法第五條所明定。馬祖民眾陳情將已知的事實如:「政府機關核發之先行使用證明書」、「65年土地總登記期間,曾取得土地所有權狀者」、「曾經申請登記,經地政機關審查符合「時效取得」條件公告有案者」、「經訴願或行政訴訟認定有安輔條例適用者」、「戰地政務期間政府興建之國宅,買受人已和平占有二十年以上者」納入「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第五條明確規範,期盼大部能夠成全。

附錄國防部函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
(八九) 軸載字第○五○○四號
受文者:行政院
主旨:函陳立法院提案建請「國軍歸還民眾土地時,若土地上有堪用之建築物而民眾有意願保留者,將建築物一併發還案」,請鑒核。
說明:
一、依釣院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台八十九防字一五一○○號函辦理。
二、國軍於馬祖、東引地區轄管營地,面積約五六七公頃餘。將近九七%為未登記土地(約五五三公頃餘),內政部為健全馬祖地區地籍,實施地籍航測,並經財政部八三年五月十三日開會研討,同意國軍按土地法第五二條規定,囑附地政機關辦理國有土地登記,並以該軍事單位為管理機關,現正由陸軍密切協調連江縣政府辦理土地登記作業中。
三、俟馬祖地區土地總登記完畢後,國軍將配合「精實案」駐地調整時機,將配合測量成果,以小營區歸併大營區之原則,優先檢討發還民地;如確因騰空民地造成營區不完整、部隊任務無法遂行者,則本用地節約原則,以最小需求為度,分年辦理價購(徵收)獲得;惟本部考量外島地區國軍使用民地多年,除依現行補償標準計列補償費外,並加給每平方公尺一一五元之先行使用土地奬勵金,已充分彌補民人多年之損失,另因預算不足無法立即辦理土地獲得,或於辦理土地發還時,本部亦同意依民人意願,依土地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給付租金。
四、有關曹爾忠委員建請「國軍歸還民眾土地時,若土地上有堪用之建築物而民眾有意願保留者,將建築物一併發還」乙節,因軍方管有不動產係屬國有財產,依國有財產法第廿八條規定,管理機關不得為任何處分,故辦理民地發還時如有地上建物,應將地上建築物拆除後發還土地,考量外島地區建材獲得不易及節省公帑,縮短土地發還時程。本部建議依建築物結構分析,處理方式如下:
(一)建築物已破損,有安全顧慮者,為顧及民人生命、財產安全,即依 規定將建築物拆除後,辦理土地發還事宜。
(二)建築物良好、堪用,無安全顧慮者,如業主同意切結,並至法院公證將撥交之建築物,同意不從事營利行為,且接收後續管理、維護等責任,由業主自行負責,本部將依業主意願,將建物一併發還。

正本:行政院
副本:國防部部長辦公室、軍備局、後勤參謀次長室(均請查照)
部長 伍世文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4-06-12
內政部預告「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草案」結束了,在這期間該提出的意見,都提出了,該說的話,也說盡了,只感覺到政府官員的心還是那麼硬,要想在預告的程序中加入民眾的修正意見,是難上加難。但是請不要氣餒,當地政事務所執行面遇到了困難,這個修正案遲早是要過的,只是要用什麼方式通過而已!
預測將來可能走的方向:
1、請立委向行政院提修正案。
2、由縣議會作成決議,請縣政府陳報內政部提修正案。
3、由縣政府研擬具體作法,陳報內政部核備後據以執行。
4、地政事務所陳報請內政部作成解釋函令後執行。
5、以行政訴訟請求法院裁判解決。
當然,民眾最不樂見的是以行政訴訟請求法院裁判解決。那想要用其他的方式解決馬祖的土地問題,就要考驗民選縣長的智慧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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