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資訊網 » 精華區 » 朱榮忠(朱瑞宗) | http://www.matsu.idv.tw |
主題: 給縣政新團隊的建言 | |
作者: 成大可 < > | 發表時間: 2014-12-28 |
老百姓給誰唾棄? 你去問陳雪生何時能落實修正法案 他也無法回答 你敢唾棄他嗎? 土地問題只能 逐步 來解決 你有疑問去問承辦人嘛 網上謾罵唾棄誰 你要唾棄誰? 先找到證據 人證物證劉某陳某曹某張某林某有瀆職事實 呵呵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4-12-29 |
劉縣長「我愛馬祖」20條政見,其中十、「研擬土地爭議解套方案,聘用專業地政士,落實還地於民政策。」本人總認為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地政士)是給申請土地登記的申請人使用的,並不是給政府機關使用的,如果聘用專業地政士審查申請案件,又如何防弊,有沒有違反個資法。如果法律上許可,那法院也可以請律師協助審案,國稅局也可以請會計師協助查帳,則天下大亂矣 ! 於此,本人建議是否改以循求台灣的地政機關支援審查工作,應該更為可行。 節錄土地法第 37-1 條: 土地登記之申請,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為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應經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或檢覈及格。但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從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業務,並曾領有政府發給土地代書人登記合格證明或代理他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專業人員登記卡者,得繼續執業;未領有土地代書人登記合格證明或登記卡者,得繼續執業至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非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擅自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者,其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之件,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開業、業務與責任、訓練、公會管理及獎懲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
|
作者: 堤波 < > | 發表時間: 2014-12-30 |
國家制度的設計,是要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地政士)為民眾服務,為申請人的代理人,並不是協助地政事務所審查人民申請登記案件用的,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也沒有授權地政士可以審查人民申請登記案件,依法行政的政府,沒有法律授權做了,不就是違法。 再說,協助地政事務所審查人民申請登記案件的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如果地政機關駁回了申請案件,人民不服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就變成了與人民作對,替政府機關答辯的人,用為民服務的地政士修理人民,這樣對嗎? 政府機關本應加強公務人員的在職訓練,人力不足時可以循求其它的地政機關支援人力審查,怎麼可以聘用專業地政士審查人民申請案件呢?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5-01-04 |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地政士)在國家制度設計上是人民申請登記案件的代理人,遇到申請登記案件被地政機關駁回時,申請人不服,要為申請人寫訴願書,再不服訴願駁回時,要代理申請人提起行政訴訟,是為保障申請人權利,為申請人討回土地的代理人,並不是為審查人民申請案件來使用的。審查業務是國家考試晉用的公務員的責任,在馬祖地區地政機關將人民申請登記案件委外交由地政士協助審查,可能是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以來首例,這是笑話,也破壞了文官體制,實在不可思議。 重辦土地總登記新舊案共收了9840件,每件委外審查費用600元,共花了納稅人5,904,000元,二年多過去了,只核發三十張權狀,完全不符成本效益,這個政府真的失能了,期待新的政權有一番新的作為,痛定思痛,痛改前非。 |
|
作者: 田禾青 < > | 發表時間: 2015-01-06 |
連江縣政府為統一公文處理,提高行政效率,特訂定了「連江縣政府公文管制與考核獎懲作業要點」,並明定「人民申請案件」要依據處理人民申情案件相關規定辦理,且公文最長處理時限不得超過四個月。結果前朝楊氏政權積壓了人民申請土地登記案件五年未辦,視法規命令如無物,卻沒有公務員被懲處,違法濫權可見一斑,新的團隊可要勇於任事挽回民眾對政府的信心,新年到了除舊佈新是時候了。 連江縣政府公文管制與考核獎懲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連企管字第950008557號函發布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公文處理,提高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壹、公文收發 二、各機關之公文收\發設置: (一)總收發。 (二)單位收發。(視需要得增設) 秘書室為總收發,各局、室為單位收發。各機關得依本機關之性質按實際需求,僅設總收發。 三、收發人員如有異動,應將業務有關事項詳細交代繼任人員,並與主辦研考業務單位(人員)連繫,必要時得由研考單位(人員)予以輔導或訓練。 四、總收發分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視來文內容,認定承辦單位,涉及二個單位以上者,應以來文所敘業務較多或首項業務之承辦單位為主辦單位,或與來文機關業務相對應之單位為承辦單位。有列管必要者,先送研考單位(人員)列管。 (二)總收發分送文件,各單位主管認為不屬於本單位主管業務範圍者,應簽註意見於八小時內經單位主管核准後退回總收發改分。 五、收文編號手續如下: (一)來文經分文後,輸入電腦,統一編定公文條碼,每年從第一號開始依順序編列。 (二)要求補發之公文,應掛用原收文號。 六、未經編號之收文,應送總收發補辦登記,再行處理。 七、公文資訊管制作業應按下列程序處理: (一)收發人員應於收文後編定收文號,經登錄後列印簽收清單。 (二)收發人員將簽收清單連同公文由單位收發人員簽收,並經核對無誤後於簽收清單上簽名。 八、人民申請案件,應加蓋「人民申請案件」戳記。 九、收發人員收到發文時,應立即將公文登入電腦後,二日內將原稿辦理歸檔。 十、公文登記表登記後,單位收發人員應將公文逕送承辦人員簽收。 十一、單位收發人員收到承辦人員辦結或陳核公文,應立即登錄系統。 十二、單位收發人員點收文件時,遇有必須退回改分之文件應退回給總收發改分。 十三、單位收發人員收到處理完竣之存查案件時,應製作歸檔清單二份,隨文送檔案人員點收後,一份蓋章收回保存。 十四、單位收發人員對會辦文件及退會文件其簽收均應登錄系統並予送文簿上簽收(府外單位應登錄系統並於登記簿上登記);對創稿文件及陳核文件均應登錄系統。 貳、公文處理 十五、承辦人員不能如期辦竣之案件,應在預定結案日期屆滿前簽奉單位主管核准展延,單位收發人員予以登錄系統,每次展期不得超過十日,以二次為限,但因情形特殊預計未能在三十日辦結之案件,得依本要點二十二條規定申請「專案管制」方式處理。 十六、各級承辦人員處理公務,應於承辦案件登記簿登記之,並應連同負責保管業務有關之參考資料,於職務異動時列入移交。 十七、簽稿如有修改,應由修改人員於修改處蓋職名章,修改過多時,應退回承辦人員清稿後,連同原稿陳核(判)。已在簽稿上簽章,而未簽註意見者,視為同意。 十八、下列文件,得逕行簽擬存查: (一)無轉行或答覆必要之文件。 (二)下級機關送請例行備案或備查之文件及表報。 (三)本機關蒐集或受贈與之參考資料。 (四)屬通知參考性之副本。 十九、下列文件,應併案簽辦: (一)各件公文案情相同者。 (二)同一案情之正副本。 二十、下列文件,應併案彙辦: (一)不同機關之來文,其案情相同者。 (二)蒐集資料之往復及轉行文件。 二十一、專案管制規定如下: (一)公文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且需三十日以上方可辦結之複雜案件,應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惟最長處理時限不得超過四個月。人民陳情案件、人民申請案件、訴願案件不得申請改為專案管制案件。 (二)申請改為專案管制案件,擬定預定完成時間,敘明理由,由單位主管詳實審核,簽經一層核定後副知企畫室列入管制。 (三)如超過預定完成時間且不可歸責於承辦單位者,仍應申請專案管制案件辦理展期。 叁、處理時限 二十二、各機關公文速別,分最速件、速件、普通件、特別件四種,其標準如下: (一)最速件:隨到隨辦、一日內處理完畢。 (二)速件:不超過三日為限。 (三)普通件:不超過六日為限。 (四)會辦案件:按傳遞速別卷宗「最速件一小時」、「速件二小時」、「普通件四小時」之時限遞送;受會單位應按速別卷宗「最速件隨到隨辦」、「速件一日」、「普通件三日」之時限內辦理。 (五)會辦公文視同速件處理,特急文件親會,如涉及二單位以上之案件,應依次遞會或複製同時送會。 (六)會辦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簽辦前會商協調: 1、有時間性或重要案件。 2、涉及三單位以上職掌案件。 3、案情繁雜或意見不一致之案件。 (七)限期公文: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應依其規定期限辦理。 (八)人民陳情案件:依據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相關規定辦理。 (九)人民申請案件:依據處理人民申情案件相關規定辦理。 (十)訴願案件:依「訴願法」之規定辦理。 二十三、各機關公文處理之時限及逾期積壓責任之議處,應依公文處理時限暨逾限懲處標準表規定辦理。(附件一) 肆、公文稽催 二十四、單位收發人員應配合企畫室辦理公文稽催查詢等有關工作。 二十五、承辦人員對經辦文件,自收文起至發文止,應負文件全程各階段查詢之責,如查催發生困難時,應即簽報。 二十六、各機關主辦研考業務單位(人員),對逾期案件每十五天應列印事前檢查表一次,分別送各單位予以稽催,承辦單位仍延不辦理及未答復原因者,以故意積壓公文論,簽報議處並限期清理,追蹤至結案為止。 二十七、業務單位(人員)應協助計畫室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及調閱有關資料,並配合企畫室辦理個案分析之需要,協助提供相關之資料。 (一)企畫室每月彙製公文時效統計表,簽陳首長並於相關會議報告。 (二)企畫室對於逾期三十天以上之案件,經調卷分析查核結果,有積壓責任者,依照懲處標準,予以簽辦議處。 二十八、存查案件應予抽查,如發現應辦而存查案件,除退回承辦單位重辦外,並按情節輕重簽處。 二十九、本府對所轄機關之公文查詢及文書作業得隨時派員輔導及公文查詢,並每年應定期督查二次。 伍、考核獎懲 三十、本府對處理公文人員應嚴加考核,相關作業由計畫室負責,並依有關規定辦理。 三十一、公文處理之考核項目,規定如下: (一)速度。 (二)數量。 (三)確實。 (四)熟練。 (五)內容。 三十二、公文處理人員適用之獎勵種類規定如下: (一)嘉獎。 (二)記功。 受獎人員一人承辦數項業務時,應選擇重要一項辦理獎勵。但其餘公文數量得合併計算。 三十三、公文處理人員適用之懲處種類規定如下: (一)申誡。 (二)記過。 三十四、本府公文處理人員之獎懲,應依獎勵評分標準表(附件二)之規定辦理。 三十五、企畫室對公文處理之定期考核結果,每半年應統計評定個人成績優劣,並擬具獎懲類別,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辦理獎懲。 三十六、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所屬一、二級機關得比照本要點自行訂定相關規定,作為文書處理之準據。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5-01-08 |
「廟小妖風大,池小王八多。」過去的縣政團隊,因為積案成性,毫無行政效能,被人民唾棄了。期盼新的團隊能夠積極督促地政事務所依法定期間審查人民申請案件,逾期案件更應主動調查究責議處審查人員,給民眾交待,不能再官官相護,阻礙了馬祖的進步。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5-01-11 |
新年主管週報 劉增應:同心協力,共同達成施政目標--馬祖日報2015-01-06 wrote: 馬祖地區土地問題乃劉縣長20項政見列管項目之一,希望縣府各單位能夠體民所苦,發揮責任心,同心協力,儘早解決,並開誠佈公每月將執行進度對外發布,讓鄉親能夠充分瞭解,俾紓減民怨。 |
|
作者: 成大可 < > | 發表時間: 2015-01-12 |
繼續傻B 繼續建言 愚公移山 老朱先生您在宜蘭安享天年吧 或者搬去台北市 那裡在改變 世上只有 狗吠人 哪有 人吠狗 您閉嘴吧 別白 吠 了 |
|
作者: 田禾青 < > | 發表時間: 2015-01-12 |
政府機關受理人民申請案件,本就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期間辦結,逾期辦結單位主管自應簽請議處失職人員,行政院編印之文書處理管理手冊訂之甚詳,連江縣政府亦訂有懲處規定,卻經年累月允許地政官員積案,真是匪夷所思呀!當一個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都沒有了,您說官員有沒有瀆職呢? 節錄第八章 人民申請案件時效管制 人民申請案件係政府機關就民眾需要,依主管權責,受理發給各種證照、證書、證明或提供服務等,設計各種申請書表,供民眾填寫申辦的文書作業,其性質與一般公文有所不同,故其時效管制原則、處理時限、計算標準等,均應依其特性,另行實施單獨管制統計。 第一節 法令依據 一、 依據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 總統令公布之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行政機關對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二、「文書處理手冊」玖、文書流程管理第八十點之(三)規定: 「人民申請案件:應按其性質、區分類別、項目,分定處理時限,予以管制。」 第二節 管制原則 人民申請案件之處理為一整體作業,必須以「案」為基礎;易言之,是一種專案性質,必須以「案」為單元,實施全程管制才能達到管制要求,其管制作業應遵循原則規定如下: 一、確遵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應按各人民申請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時限公告之。 二、機關及附屬機關公告之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應彙編成冊,並依各類目申請案件之時限進行管制稽催。 三、案件處理過程中,凡屬通知補(件)、會勘(查)、會議(商)、請釋(示)、查詢及有關機關間公文往返等文件,應另以他號方式處理(發文件按一般公文創號或原案附號處理,收文件則以原案附號或另編一般公文收文號處理),不得以原文號銷號結案。 四、案件不合法定程式或手續時,主辦單位應詳細說明一次通知補正;管制單位可依實際需要,統一設計補正說明表單格式,供主辦單位參考運用,並以補正說明表單發送日作為扣除補正期間起算日之依據。 五、案件未能於機關公告之處理時限內辦結者,得依分層負責簽請延長,惟延長應以一次為限,其申請日數不得超過原公告處理時限,並應於原處理時限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六、機關得視作業狀況,規劃建置獨立之人民申請案件時效管制資訊化作業,落實申請案件時效管制。 七、處理時限長達數月且需多方會勘(查)或會議(商)之案件,宜研議將申辦之各審查階段時點、審查結果及相關資訊公布於網站,提供民眾查詢。 第三節 處理時限 人民申請案件的處理時限,訂定如下: 按其性質由各機關自行分類編目,依各類目作業量的繁簡,分別訂定處理時限。如辦理過程需時超過六日者,應分別訂定處理過程各階段的期限,並明白公告,同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處理時限乃時效管制的標準,標準必須肯定,否則即失卻衡量的依據。因此所訂的時限亦須肯定,如三日、五日等,不宜訂為二至四日、五至七日等。 二、如同一性質的項目,而處理過程有不同時,應區分為兩個項目,分別訂定處理時限。例如:外交部「居留簽證」項目,可區分為「外國人士居留簽證」與「國人持外國護照居留簽證」兩項目,後者因須另會內政部處理,過程不同,時間較緩,必須分別視其實際處理所需日數,訂定處理時限。 三、涉及兩個機關以上的人民申請案件,必須會同訂定處理時限,以求全面配合。例如:經濟部受理人民申請設立保稅倉庫案件,須經財政部同意,始能完成,因此財政部必須同時訂定此項案件的處理時限,才能完全配合。 第四節 計算標準 一、數量計算標準: (一)為求達到下列要求,必須以「案」為計算單位: 1、人民申請的要求在於「案」的決定。 2、各類目的處理時限要求,係以「案」為標準。 3、統計的數量要求,係以「案」為標準。 (二)以「案」為單位,每一「案」計列一件,處理過程中的收發文件管制另以他號方式處理(發文件按一般公文創號或原案附號處理,收文件則以原案附號或另編一般公文收文號處理),不另計列一「案」。 二、 時效計算標準: 以「依限辦結」與「逾限辦結」為計算基準並按各類目處理時限,分別審定「依限辦結」與「逾限辦結」,詳細區分如表十二: 表十二: 區 分 計 算 標 準 起算日期 1、 時效起算日期除應於當日辦出者外,一律以收件的次日起算,並包含假日計算在內。 2、如因申請人所送表件不全,填寫錯誤等原因,須通知補正者,從其通知之日起,至補件之日止,所經過之期間得予扣除;至其他情形不屬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第五項規定之「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者,不得扣除其所經過之期間。 依限辦結 在規定處理時限內辦結者列為「依限辦結」。時效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得以該日之次日為時效之末日。 逾限辦結 1、超過規定處理時限辦結者列為「逾限辦結」。 2、未能在規定處理時限內辦結者,雖經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申請人,仍應列為「逾限辦結」。 第五節 研討縮短處理時限 人民申請案件,所使用的書表證件,應由主管機關詳加研討,以縮短核發時間。尤以處理時限較長時,特應注意檢討縮短,以達到便民要求。 一、主管政策機關,應調查輿論反應並參考現況,依據工作分析與簡化方法,繼續檢討應予改進事項,付諸實施。 二、執行機關宜隨時檢討處理過程,與民眾直接反應,自行改進或建議上級機關處理。 三、 公布核准要求標準(條件),使當事人能明瞭未能核准的原因所在。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5-01-14 |
死無對證,給人的啟示5個證人全過世 結婚20年不算數 馬祖鄉親的祖傳土地,現在要八十幾歲的老人家證明,才能申請登記。目前大量積案在地政事務所,將來一旦發生私權糾紛,證人沒有了,地也沒有了。我們的連江縣政府為什麼不督促地政事務所加速處理登記案件呢?依法行政有那麼難嗎? |
|
第3頁 (共3頁) | 前往頁面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