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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給行政院林全院長的「陳情書」 | |
作者: 楊秉訓 < > | 發表時間: 2016-10-09 |
馬祖鄉親對自己的土地問題,無論經由行政途徑(申請、訴願)、立法途徑(陳情、修法)、或是司法途徑(提告、釋憲),一定要儘速、持續採取救濟手段。 若是一再退縮,放棄進行救濟。等金門地區依各種方式「逐步」解決掉自身的土地問題,能與馬祖鄉親並肩作戰的難友愈來愈少,而馬祖地區長輩又「逐漸」凋零,金馬地區又不像臺灣地區,日據時期已有土地登記制度,也未能獲得光復後政府部門重視關注及合理對待。 最後,就會像民進黨當年處理「資深國代」和「外省老兵」問題一樣,官方的最佳策略就是「等」的策略,等民眾慢慢死光,事情就解決了。 到時候,可預期「這些馬祖土地」一定都是收歸國有。 看看司法單位如何面對「日據時期臺灣地區不動產繼承問題」,再回頭看行政單位(連江縣政府、國有財產局、國防部)如何對待「戰地政務時期馬祖地區土地還民問題」,就會感嘆: 與其讓這些披著羊皮的狼甜言蜜語大口狠吃,倒不如讓明目張膽的共產黨來清算!至少,還能死得明明白白。 105.3 台南市政府地政局105年度土地登記業務研習講義,日據時期不動產繼承登記實務: http://land.tainan.gov.tw/Uploads/105年度土地登記業務研習講義(地政局).pdf (一) 臺灣在日據時期本省人間之親屬事項,依當地之習慣決之。 (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3410號判例) (二) 繼承開始在日據時期,民法繼編尚未施行於臺灣,依當時有效法例,有關遺產之繼承應適用臺灣省習慣處理。 (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289號判例) 98.12.11 司法院釋字第六六八號解釋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68 看看大法官許玉秀「協同意見書:二、依平等原則不能排除臺灣繼承舊慣」這一節,考慮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斷無排除臺灣舊慣之理。 同理,戰地政務時期金馬實施單行法規,國家軍隊強占民地,到底是依照何種「法理」,最後竟然可以「變為國有」?這種行徑,比共產黨「明著幹」的主張,真正是卑鄙萬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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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玉貴 < > | 發表時間: 2016-10-09 |
3、行政機關別再「前頭握熱手、後頭放冷箭」 申請登記讓你興沖沖來,申請後百般刁難,訴願時將你駁回,提告後一再上訴。這是「誠心誠意」解決馬祖土地問題的態度嗎?說真的,鬼都不會相信。 旁觀者清,這絕對是馬祖土地問題無法解決的「真正」原因。如果這一項不解決,前面都是做白工,馬祖土地問題也將百年無解。 喔!說錯了。不是無解,是全部收歸國有。 ~~~~~~~~~~~~~~~~~~~~~~~~~~~~~~~~~~~~~~~~~~~~~~~~~~~~~~~~~~~~~~~~ 同理,戰地政務時期金馬實施單行法規,國家軍隊強占民地,到底是依照何種「法理」,最後竟然可以「變為國有」?這種行徑,比共產黨「明著幹」的主張,真正是卑鄙萬倍。 ~~~~~~~~~~~~~~~~~~~~~~~~~~~~~~~~~~~~~~~~~~~~~~~~~~~~~~~~~~~~~~~~ 所以說.從種種政策跡象&執行力看來.目前馬祖的土地政策.就是以拖待變.待馬祖鄉親老一輩的逐漸凋零.而年輕一代的又怕麻煩.擔心行政訴訟&打官司.因而不敢觸碰.鄉親放棄的最終結果.馬祖土地全將都被收歸國有 國民政府於民國38年轉進台灣退守金馬時.請問有帶土地到馬祖地區?但在戰地政務那年代.國民政府用偷天換日、招搖撞騙、強奪豪取、無所不用其極.要百姓將土地借給政府作為軍事用途.借到今天都還沒還.請問.還有王法?國家、政府、天理何在?? 很痛心我必須這麼說:說穿了.馬祖土地問題也就不過是馬祖鄉親在槍桿子出政權下的犧牲品!! 而國有財產局&連江縣政府是馬祖最大的詐騙集團.卻無人為此事負責而下台.更讓馬祖鄉親情何以堪~~ 馬祖的土地問題是個超級大笑話.讓馬祖百姓笑不出來的既沉重又沉痛的國際大笑話.亦是馬祖人心中永遠的痛!稱之為"國恥"也不為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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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楊秉訓 < > | 發表時間: 2016-10-09 |
金馬二縣同時實施戰地政務,「軍占民地」比例不分軒輊,也同時於民國81年11月7日宣佈解嚴終止軍管,回歸地方自治。 唯一差別只在金門縣地政事務所早於民國43年成立,而連江縣地政事務所遲至82年才成立,其辦理土地總登記的開始時間不同。 但金門民眾被軍方占用之祖產,動輒牽涉數十代子孫,筆者全村始祖(二十代祖)之祖墳就位在軍營之內,此種情形金門屢見不鮮。另外金門還有一個「南洋僑民」身份確認及祖產繼承問題,故其「軍還民地」問題絕對不比馬祖單純。 兩地縣府對於「返還民地」之「行政」是否誠意、用心?我們至少可從二個角度觀察。 ---------------------------------- 首先,比較「返還民地」相關自治法規訂定年代及包含範圍,即可一窺究竟。 一、金門縣相關「地政」自治法規: 1. 金門縣無主土地代管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72年9月6日(72)敦行字第9844號令發布 http://web.kinmen.gov.tw/Layout/sub_E/AllInOne_Show.aspx?path=2801&guid=5f3d2c32-a0a4-4b94-8a2a-85e8f707af87&lang=zh-tw 2. 金門縣未登記土地辦理測量登記作業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81年12月17日金門縣政府(81)縣行字第 17077號令訂定發布 http://www.rootlaw.com.tw/LawHistory.aspx?LawID=B250010000005200-1031218 3. 金門縣土地地籍整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83年6月30日金門縣政府(83)縣行字第15029號令訂定發布 http://www.rootlaw.com.tw/LawHistory.aspx?LawID=B250010000005100-1020115 為了解決「南洋僑民」土地問題,金門還特別訂頒二個自治條例,為南洋僑民索討「軍占民地」做準備。 4. 金門縣旅外僑民人別確認審查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金門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613000210號令訂定發布 http://www.rootlaw.com.tw/LawHistory.aspx?LawID=B260020000001200-1040204 5. 金門縣旅外僑民人別確認審議小組設置及審議辦法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金門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613000210號令訂定發布 http://www.rootlaw.com.tw/LawHistory.aspx?LawID=B260020000001200-1040204 二、連江縣有關「地政」(列在民政)自治法規 1. 連江縣未登記土地辦理測量登記作業準則 中華民國84年4月10日(84)連民地字第03500號令公布 http://law.matsu.gov.tw/NewsContent.aspx?id=264 2. 連江縣無主土地代管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91年11月19日91連秘法字第23745號令公布 http://law.matsu.gov.tw/NewsContent.aspx?id=260 地籍整理作業何其關鍵,81年底從「軍管」變為地方自治,又面臨龐大軍占民地面積,竟未訂定自治條例來規範。而「無主土地代管」法規,竟拖到91年才訂定。連江縣政府有一開始就誠心為「軍還民地」做好法規基礎的準備嗎?我很懷疑。 ---------------------------------- 其次,二地縣府對於民眾依據《安撫條例》、《離島建設條例》索討並申請登記土地,是「協助」或是「刁難」的態度,此差別只要觀察二地現在的「民怨」程度,就很清楚了。 馬祖地區,民國95、102年二次辦理未登記土地重新總登記,共受理9891件申請案。至105年6月13日止,只辦竣2037件,核發權狀155件,撤回776件、駁回695件、公告中43件、訴願中5件、訴願駁回4件、公告異議待調處359件。155 / 9891 * 100 = 1.57 %,完成比例不到1.6 %。 至於金門地區呢?即使是「向軍方索討」的成功比例,都比馬祖地區「向縣府申請登記」的成功比例來得高。 參考:https://www.twreporter.org/a/kinmen-land-justice 根據監察院調查,自民國89年《離島建設條例》公布施行至102年10月30日止,金門地區申請「購回」軍占土地筆數為1116筆,其中核准購回有302筆,比例27.06%;申請「返還」土地計72筆,核准返還筆數僅有13筆,佔全部比例18.06%,遭監委周陽山、劉玉山同聲批評「國防部同意(還地於民)比例偏低」,並提出糾正。 連江縣政府不選擇與鄉親站在一起,協助民眾「登記祖產」並「向軍方索討」土地,反而在鄉親「申請登記」土地案件上掣肘,真不知連江縣民要這種官員做甚麼? ------------------------------- 很多人都聽過乾隆下江南,經過一座江邊古寺與老和尚談論禪機的故事。乾隆問老和尚,江面的船來來往往,到底有幾艘?老和尚回答,江船熙熙攘攘,只有兩艘,不是為名就是為利。 馬祖政壇的官員們! 中華民國的官俸不高,你們做官應不是為了利,那就是為了名。既然要名,應該好好做一件利益鄉親的大事:解決馬祖土地問題,得一個千秋萬世的名聲,那才是明智之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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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6-10-09 |
行政院長林全馬祖行 縣長劉增應提5項建議案之一 土地登記是地方事務,是地治法規範的項目,執行機關是連江縣政府,中央主管機關是內政部,財政部和國防部可以在土地總登記期間干涉地方事務嗎?當然不行。既是不可,為什麼地政機關不駁回政府機關所提的異議呢?土地法第57條說:「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由此得知,國軍部隊是在民國38年以後才進駐馬祖地區,何來的土地呢?然國有土地又要等到土地登記事務辦理完畢之後才收歸國有,土地登記期間政府機關又不能申請登記,那憑什麼對人民申請案件提出異議呢? 又土地法第 59 條說:「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這法文告訴我們,提出異議須要附具證明文件向地政機關申請,請問政府機關拿的出徵收或價購證明文件嗎?既然沒有證明文件,地政機關為什麼不拿出公務員的良知良能駁回國防部、財政部的異議呢? 一位站在至高點主打「務實」親民的縣長,少了一顆「歡喜做,甘願受」的心,執政快二年了,沒有召開過解決土地問題會議,是不是「誤時」了呢?高階的一級主管更沒有使命感勇敢當擔責任,凡事以拖待變,推諉卸責,土地要討的回來,除非是政權再次輪替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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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楊秉訓 < > | 發表時間: 2016-10-09 |
民國95、102年二次辦理未登記土地重新總登記,共受理9891件申請案。 至105年6月13日止,只辦竣2037件,其中撤回776件,駁回695件、訴願中5件、訴願駁回4件、公告異議待調處359件。 至105年8月14日止,公告徵詢異議之案件,國防部軍備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兩單位多提出異議,移請調處。截至目前本縣有500餘件待調處案件,其中由上開2單位提起異議者比例高達97%。 調處案件由6月359件,提高到8月500餘件。 但是,至6月中,辦竣的2037件,被縣府駁回695件,數量遠高於8月97%被國防部提異議待調處的500餘件,駁回比例也高達695 / 2037 = 34.1%。每三個辦竣的案件就有一件被駁回,原因是什麼? 民政局提給林全的案,有無「轉移焦點、推諉責任」呢? 這個問題,才是馬祖鄉親最感興趣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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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玉貴 < > | 發表時間: 2016-10-10 |
其次,二地縣府對於民眾依據《安撫條例》、《離島建設條例》索討並申請登記土地,是「協助」或是「刁難」的態度,此差別只要觀察二地現在的「民怨」程度,就很清楚了。 馬祖地區,民國95、102年二次辦理未登記土地重新總登記,共受理9891件申請案。至105年6月13日止,只辦竣2037件,核發權狀155件,撤回776件、駁回695件、公告中43件、訴願中5件、訴願駁回4件、公告異議待調處359件。155 / 9891 * 100 = 1.57 %,完成比例不到1.6 %。 至於金門地區呢?即使是「向軍方索討」的成功比例,都比馬祖地區「向縣府申請登記」的成功比例來得高。 ~~~~~~~~~~~~~~~~~~~~~~~~~~~~~~~~~~~~~~~~~~~~~~~~~~~~~~~~~~~~~~~~ WHY?問題出在態度.笨蛋!! 可悲的是.我們馬祖鄉親卻被笨蛋管著… 改革態度不及格(馬祖鄉親申請登記土地.應該要是「協助」而非「刁難」=>打官司走訴訟.馬祖鄉親望之退步) 改革決心&執行力不足(民國95、102年二次辦理未登記土地重新總登記=>達成率不到1.6 %) 改革人員素質低劣(承辦土地人員不專業、不守法、不懂法、不敢執法、怠忽職守、推諉卸責、混吃等死...=>達成率不到1.6 %) 改革缺乏當責心:(再教育) 當責就是:主動幫助他人解決問題以達成目標.交出最後成果 當責就是:對人民和長官的要求.要有決心做到 當責就是:找我就能搞定 當責就是:擇善固執.對的事就是要堅持 當責就是:主動積極、有責任感.將工作視為自己的事業 改革必先革心.革心也就是態度的問題 笨蛋!你到底懂不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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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6-10-11 |
寫給林全院長的陳情書,今天滿二個月了,未蒙回復,有點遺憾。由此也可看出新政府的行政效率,人民不要有太高的期待。但得到陳雪生立委的承諾將在今天(10月11日)向行政院長林全提出質詢,要求修法,修到還地與民為止,又感到有些許的安慰,希望陳立委能夠參考我的修法建議,即刻提出修法提案,強力催促政府及早還地與民,落實轉型正義。 最近又有許多鄉親被軍備局告了,但從歷史的事實告訴我們:1、國民政府於民國38年轉進台灣,沒有帶任何土地到馬祖地區。2、土地總登記是給人民申請的,不是給政府機關申請的。3、軍方在土地總登記期間沒有徵收或價購證明文件,也不可以申請土地登記,怎麼可以對人民申請案件提出異議呢?4、軍方提出異議沒有取得來源證明文件,不就是掠奪民地嗎?事證如此清楚,軍方還在亦步亦趨明目張膽的掠奪民地,不覺得可恥嗎? 為什麼必須修法解決馬祖的土地問題呢?正因為這次連江縣政府重辦土地總登記是依據內政部「安輔條例」和「視為所有人」的函釋,不是依據法律條文,所以一旦國防部軍備局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私權糾紛起訴人民,法官依據法律條文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人民自然就敗訴了。因此,必須修法將解釋函令提昇到法律位階,才能保障鄉親的財產,解決馬祖地區的土地問題。 修法是刻不容緩跟時間賽跑的任務,慢了,當法院判決確定,為維護法的安定性,鄉親的地也就沒有了,所以此時此刻,請陳立委即刻提案啟動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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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玉貴 < > | 發表時間: 2016-10-11 |
最近又有許多鄉親被軍備局告了,但從歷史的事實告訴我們:1、國民政府於民國38年轉進台灣,沒有帶任何土地到馬祖地區。2、土地總登記是給人民申請的,不是給政府機關申請的。3、軍方在土地總登記期間沒有徵收或價購證明文件,也不可以申請土地登記,怎麼可以對人民申請案件提出異議呢?4、軍方提出異議沒有取得來源證明文件,不就是掠奪民地嗎?事證如此清楚,軍方還在亦步亦趨明目張膽的掠奪民地,不覺得可恥嗎? ~~~~~~~~~~~~~~~~~~~~~~~~~~~~~~~~~~~~~~~~~~~~~~~~~~~~~~~~~~~~~~~~ 民主開倒車.夫復何言!! 馬祖鄉親土地被奪.戒嚴時期.是槍桿子裡出政權.法律無用!解嚴之後.開始依法行政.只是法源一面倒向對政府有利.政府有資源請土地專業從業員.而鄉親不懂法.優劣立判.這是一場不公平的比賽!! 這種行為.再一次深深地、牢牢地傷害、催殘馬祖鄉親.將馬祖鄉親推向另一個痛苦的深淵! 感謝朱大哥、楊教授的仗義執言.讓世人明白政府是如何的欺負馬祖人.而有多少的馬祖鄉親因此含恨而終.死不瞑目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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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6-10-12 |
還地於民拚經濟! 陳雪生立院質詢林全 要求修法加速軍方釋出 10月11日關鍵性的一刻,陳立委就馬祖地區的土地問題質詢了林全院長,也凸顯土地問題的嚴重性,這絕對不是地政事務所隨便找個莫須有的理由,把人民申請案件駁回了就解決的問題。在兩岸對峙的年代,軍方強占了馬祖鄉親賴以為生的民地,既是歷史的事實,國防部軍備局還要以民事訴訟起訴鄉親,這是搶占掠奪下流無恥的行為,國防部都不汗顏嗎?沒有任何的取得來源證明,又憑什麼登記土地呢?我們的地政事務所卻只會刁難鄉親,為什麼不駁回軍方的異議呢?匪夷所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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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6-10-12 |
還地於民,鷄同鴨講,民眾與官方認知差距如此的大,還有得等囉! 政治人物說的話能聽,狗屎都可以吃了。官員一年一年的騙,不知要騙到何年何月,鄉親痴痴的等,早已白了少年頭。視法律如無物,公信力蕩然無存,痛心疾首啊!無奈又能奈它何。看來只有合力同心推倒這高牆,揪出這隻「披著羊皮的狼」,及早把牠給宰了吧! 土地總登記處理期限展延至明年1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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