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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土地問題 從「舉證責任」談起
作者: Oscar6074 < > 發表時間: 2017-10-25
劉大縣長任內期間才區區三年左右,光土地問題就已經跳票很多次了,如果是有責任感的政治人物,早就自我請辭了,因為辜負了馬祖鄉親的付託,但是在馬祖反其道而行,做的不怎樣還像我們馬前總統說過的話,自我感覺良好,問題是還真有臉自動請纓出來競選連任,真是世風日下...馬祖不知要沉倫到甚麼地步阿???????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7-10-25
劉縣長口口聲聲說會全力以赴努力打拼,以優質的縣政績效來報答鄉親的厚愛。結果鄉親關切的土地登記案,收到的都是「駁回通知書」,這是劉縣長回報鄉親的禮物嗎?這一張票還有誰投的下去。想要出來為民服務,多少要為鄉親做一點事,如此口是心非,跟騙子有何兩樣。我先預告事情沒辦妥,請你以後不要來我家拉票,我們不歡迎。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7-10-26
案例八:故意駁回鄉親的土地登記案,此乃縣政府的決策?

某君申請○○鄉○○段○○地號未登記土地「視為所有人」土地總登記乙案,案附○○村民○○○君出具之「土地四鄰證明書」載明占有期間為民國42年6月開始至62年7月止,用作農業耕作使用,作為「證明文件」。地政局駁回的理由卻是「本局於改制前以105年12月7日連地所字第105000××××號函通知台端於文到7日內前來,就上開土地實際占有農耕位置、面積等申請重新測量,惟台端曾於去年○○月○○日前來申請,後於106年○月○○日又撤回申請,據此案附土地四鄰證明書內容未足認採,係屬依法不應登記者。」某君不服駁回的理由,依法提起訴願。

按「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行政程序法第 166 條,定有明文。地政局沒有查到具體事證,就不採認「土地四鄰證明書」內容,應有違憲法第十五條及同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

抄錄某君訴願書:

訴 願 書
訴願人:○○○
住居所:連江縣……
電 話:
手 機:

行政處分機關:連江縣地政局
行政處分文號:106年○月○○日連地登駁字第000×××號【詳附件一】
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106年○○月○○日

訴願請求:不服原處分機關(連江縣地政局)駁回訴願人申請連江縣○○鄉○○段○○地號未登記土地總登記乙案,請求撤銷原處分,重新審查。

事實及理由:

一、有關訴願人申請○○鄉○○段○○地號未登記土地「視為所有人」土地總登記乙案,依據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第九點規定,案附○○村民○○○君出具之「土地四鄰證明書」載明占有期間為民國○○年○月開始至62年7月止,用作農業耕作使用,作為「證明文件」。原處分機關卻以「現況地為墳墓、雜林,指界面積達3103.1平方公尺之廣,然依該地地形、地勢、地質及本縣居民實務耕作經驗,習慣可知,該地實未有大範圍全面耕種之可能;次以本局於改制前以105年○月○日連地所字第10500050××號函通知台端於文到7日內前來,就上開土地實際占有農耕位置、面積等申請重新測量,惟台端曾於去年12月○日前來申請,後於106年○月○日又撤回申請,據此案附土地四鄰證明書內容未足認採,係屬依法不應登記者。爰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暨本局105年○月○日總登記申請案審查小組第十○次會議紀錄決議,駁回本登記申請案。」,作為駁回理由。並未追究戰地政務時期軍方占用民地造林有無辦理軍事徵用或徵收補償,亦未查明訴願人有無實際從事農業耕作,就駁回申請案,訴願人認為駁回理由全憑臆測之詞論斷,完全偏離事實真相,應有違誤,實難以甘服,遂依法提起本件訴願。

二、本案訴願人於105年12月○日到案陳述事實,但地政局官員郭承鈞先生告知測量面積必須要在3千平方公尺以下,才能申請登記,要求訴願人繳納複丈費用每筆4千元重新測量,訴願人先是認為既有此規定只能遵守,但之後認為地政局限制人民財產權有違憲之虞。按「土地總登記,依左列次序辦理。一、調查地籍。二、公布登記區及登記期限。三、接收文件。四、審查并公告。五、登記發給書狀并造冊。」土地法第48條,定有明文。依法土地總登記應由原處分機關主動辦理地籍調查及地籍測量後就訴願人指界測量面積審查核定,並沒有複丈程序,向申請人收取複丈費用亦欠缺法源根據,爰於106年4月○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撤回。次按「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行政程序法第 166 條,定有明文。然,原處分機關竟以此作為駁回理由,不採認「土地四鄰證明書」內容,有違憲法第十五條及同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

三、訴願人申請之○○鄉○○段○○地號未登記土地,原為訴願人家族之「自耕農場」,供作種蕃薯、種豆、種高梁、種玉米、種樹、曬農產品等使用,地上並建有祖先墳墓,供祭祀用,坵地上層層疊疊的田地樣貌尚在,應可證明先祖開墾的足跡。原處分機關在沒有不能登記的法律依據情況下,僅以臆測之詞論斷「土地四鄰證明書」內容未足認採,實屬不當。又原處分機關依據106年○月○日總登記申請案審查小組第十○次會議紀錄決議,駁回本登記申請案,卻未闡明此會議決議內容之法源依據,顯然限制了人民的財產權,有濫用權力,逾越權限之違誤。

四、按「起伏地區田地坵形過碎時,得就同一權利人所有地區相連地目相同之坵併為一宗,並於宗地籍圖內測繪坵形。但登記時仍按宗登記。」土地法施行法第 19 條,定有明文。本件申請案為起伏坵形田地,依法應得併為一宗,按宗登記。

五、次按,內政部於101年2月9日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一、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且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為內政部101年02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259號函釋。本件既符合「視為所有人」登記要件,原處分機關仍否准登記,有違信賴保護原則。

六、又按「土地總登記,由土地所有權人於登記期限內檢同證明文件聲請之。…」、「和平繼續占有之土地,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或第七百七十條之規定,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應於登記期限內,經土地四鄰證明,聲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接受聲請或囑託登記之件,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之,其依第五十三條逕為登記者亦同。前項聲請或囑託登記,如應補繳證明文件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限期令其補繳。」分為土地法第51條、第54條及第55條,定有明文。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綜觀上開法文立法意旨略謂:「依據民法和平繼續占有土地之原則,凡以所有之意思和平繼續占有二十年者;或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繼續占有十年者,於登記申請期限內,可依土地四鄰證明,聲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蓋占有之事實,土地四鄰知之最詳也,故應經土地四鄰之證明,始可申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以確保合法占有之權益。」。參照上開土地法立法意旨,土地總登記應以「土地四鄰證明」作為權利證明文件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之。本件申請人既已檢附熟諳土地使用狀況之朱俊順君出具「土地四鄰證明書」,作為證明文件,原處分機關仍逕予駁回申請登記案件,認事用法,容有違誤。

七、綜上理由,懇請 貴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秉公審查,命原處分機關撤銷原行政處分,以維權利。

此  致

連江縣地政事務所 轉呈

連江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

訴願人:○○○    簽名蓋章

檢附文件:
附件一:106年○月○日連地登駁字第000×××號土地登記案件駁回通知書(含土地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及土地四鄰證明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 日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7-10-27
案例九: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土地,都駁回民眾申請登記,實在可惡?

軍方在戰地政務時期徵用民眾土地,乃公知之事實。按「經徵用之土地(產),其產權歸公有至解除軍事設施時為止。」、「凡徵用民地因軍事設施遷移無須再用時,應發還原業主。」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第七條及第十三條,定有明文。

馬祖地區自45年間開始實施戰地政務至81年止,在戰地政務期間被軍方徵用之民地,於戰地政務終止後,本應由連江縣政府依法主動返還民地,如今連江縣政府不但不調查軍方在戰地政務時期占用民地有無辦理徵收、補償、或價購等情形,民眾主動申請反以各種臆測之理由阻擋所有權登記,有剝奪人民財產權之實,這是我們要的政府嗎?

抄錄「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

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
中華民國五十二年一月十七日馬祖政委會(52)會靜字第○一四四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二月十六日馬祖政委會(65)會連祕字第○二一五號令修正發布

壹、總則
第一條 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據軍事徵用法第四條第三項權責暨前馬祖守備區指揮部(49)勤迅沅字○○○三號令副本與本縣實際狀況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為解決本縣奉令因軍事需要徵用民地(物)時補償之依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馬祖防衛司令部及所(配)屬之各單位駐防地區範圍內(含馬祖南竿、北竿、大坵、東莒、西莒、東引、西引)。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民地係前條地區範圍內之民間私用或使用公有土地及其他耕作地。

貳、徵用
第五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得徵用之:
(一)確為軍事上之必須要者。
(二)在計劃構築軍事工程設施之地區範圍以內者。
(三)有助於戰地行政設施而必須徵用民地者。
第六條 除學校及慈善機關非緊急時不得徵用外,其他土地(產)有第五條之情形時,不論產權人提出任何理由,得徵用之。
第七條 經徵用之土地(產),其產權歸公有至解除軍事設施時為止。
第八條 徵用時請馬祖防衛司令部會同縣政府、鄉(村)公所勘察後核發徵用通知書(格式如附件一),交由鄉公所轉本縣實施徵用,外島得逕向當地鄉公所會同勘察後,實施徵用、非戰鬥開始或戰鬥進行中以不直接徵用為原則。

參、補償請求
第九條 廟宇祠堂及其他公共場所及設施,因軍事需要被徵用者,除產權屬私人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補償。
第十條 產權所有人接到徵用通知後,向當地村辦公處循行政系統呈報本縣轉請馬祖防衛司令部補償其有關零星或因公共設施徵用民地時,由本縣在年度軍事徵用民地補償預算下列支。
第十一條 補償金額依左列規定發給:
(一)墳墓:不論公私地所有之墳墓徵用時,補償遷移費每座新台幣六百元。
(二)房屋:每間補償遷移費伍仟元為原則(如損失過大得酌情增加)。
(三)耕作地:甲級地每平方公尺(六)元,乙級地每平方公尺(五)元,丙級地每平方公尺(四)元(以上均含青苗),無青苗之熟地均減半補償。
(四)青苗:地瓜每根二元(每平方公尺以五根計),白菜每棵二點五元,蔥每窩(二)元,韭菜每窩(二)元,南瓜(東瓜、絲瓜)每窩七元。
(五)一至四款概以一次補償(申請補償調查清冊暨補償印領清冊各如附件二、三)。
(六)補償之等級由補償委員會評定之(委員編組如附件四)。
第十二條 在戰鬥進行中不辦補償,待戰鬥結束後另成立專案小組調查後方可辦理。
第十三條 凡徵用民地因軍事設施遷移無須再用時,應發還原業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呈奉馬祖政務委員會核准後頒佈實施,如有未盡事宜修正時亦同。
作者: 老鼠屎 < > 發表時間: 2017-10-27
土地亂象,連繳納每筆4,000元都想省,乾脆叫地政用送的
登記4000坪土地,好大勇氣,建議縣府往後確認土地後,也該按面積繳稅納縣庫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7-10-27
3000平方公尺等於907坪(1平方公尺等於0.3025坪),並非樓上網友所說的4000坪,特予澄清。這907坪的田地應該很多家庭都有,以面積過大駁回登記,明顯有誤。
再者,重點在於連江縣政府認定標準的依據在那裡?民眾有知的權利,至今說不清濋,講不明白,才是劉增應縣長施政的包袱。
請另存圖片檢視原尺寸圖檔
作者: 老鼠屎 < > 發表時間: 2017-10-27
土地登記就是隨地劃地自射,完全不需法律責任
鄰家遷台,土地被隔壁亂劃比比皆是
墓地、公路亂納版圖,,地政再不把關,乾脆做籤桶抽獎,4000也省了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7-10-27
地政局乃依法行政的機關,法律沒有規定的,做了就是違法。民眾間的私權糾紛,地政局是無法可管,要向法院尋求裁判解決。
作者: 老鼠屎 < > 發表時間: 2017-10-27
所以地政不是一文不值,土地不是抽獎,放籤桶基本審核都不用任人抽爽
真是祖先留下土地,還會在乎4000,摳門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7-10-27
態度決定高度
劉縣長口口聲聲說[依法行政]所作所為處處[違法亂政]實感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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