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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從土地問題談公法上之請求權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8-01-11 |
法律有公法和私法之分;程序也有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之別。因為土地法並沒有特別規定請求權時效的問題,所以要適用行政程序法上有關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的算法,其實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的算法較民法簡單的多,僅有四條條文,摘錄條文內容如下,大家就可清楚明白,沒什麼好爭的。當然,用司法程序作比喻,更不恰當。 摘錄行政程序法相關條文: 第 131 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第 132 條 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第 133 條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重行起算。 第 134 條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時效之請求權,於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後,其原有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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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老鼠屎 < > | 發表時間: 2018-01-11 |
權益靠洗版、貼圖就認定要有人理,那..傑克太廉價 真實世界不花時間組織壯大抗衡力量,也只是徒增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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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8-01-12 |
公法上請求權從申請之日起算,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我們都有繳稅的經驗,舉稅捐稽徵法關於稅捐之核課期間為例,應當更為貼切,大家一看就明白了。 摘錄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 第 21 條 稅捐之核課期間,依左列規定: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稅捐稽徵法第 22 條 前條第一項核課期間之起算,依左列規定: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三、印花稅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 四、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收之稅捐,自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 稅捐稽徵法告訴我們逾核課期間的稅捐,不能再向人民收取,土地登記案件,逾五年不作行政處分,還可以藉勢藉端駁回人民登記案件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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