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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從土地問題談公法上之請求權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8-01-11
法律有公法和私法之分;程序也有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之別。因為土地法並沒有特別規定請求權時效的問題,所以要適用行政程序法上有關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的算法,其實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的算法較民法簡單的多,僅有四條條文,摘錄條文內容如下,大家就可清楚明白,沒什麼好爭的。當然,用司法程序作比喻,更不恰當。

摘錄行政程序法相關條文:

第 131 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第 132 條
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第 133 條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重行起算。

第 134 條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時效之請求權,於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後,其原有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作者: 老鼠屎 < > 發表時間: 2018-01-11
權益靠洗版、貼圖就認定要有人理,那..傑克太廉價
真實世界不花時間組織壯大抗衡力量,也只是徒增流量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8-01-12
公法上請求權從申請之日起算,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我們都有繳稅的經驗,舉稅捐稽徵法關於稅捐之核課期間為例,應當更為貼切,大家一看就明白了。

摘錄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

第 21 條
稅捐之核課期間,依左列規定: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稅捐稽徵法第 22 條
前條第一項核課期間之起算,依左列規定: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三、印花稅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
四、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收之稅捐,自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

稅捐稽徵法告訴我們逾核課期間的稅捐,不能再向人民收取,土地登記案件,逾五年不作行政處分,還可以藉勢藉端駁回人民登記案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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