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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祖遺土地向國防部請求返還及賠償的時刻到了!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21-07-22
馬祖地區自83年1月開始辦理土地總登記,因為當年不准鄉親測量登記軍事管制區內及行政機關用地,引來強大反彈,於是內政部於101年2月9日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且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是以,連江縣政府就依據內政部函釋重辦土地總登記,並訂頒「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據以執行。由於馬祖地區土地在地政機關62年7月31日成立前,大多已被軍方強佔,因此上開內政部函釋,並不能滿足鄉親的需要,鄉親的祖遺土地既然是自民國38年起陸續被軍方強佔,依據民法第 767 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又民法第 962 條規定:「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因此,依法我們有主動向國防部請求返還及損害賠償的權利。

馬祖土地自救聯盟為服務鄉親,特別設計「馬祖地區自38年起因軍事勤務強佔民地請求返還及賠償清冊」如式,如有需要的鄉親請填寫好書表內資料,簽名蓋章後郵寄下列任何一個地址收即可:
23452新北市永和區環河東路四段152號八樓陳儀宇收 0921886722
26046宜蘭縣宜蘭市農權路219巷6弄8號朱榮忠收 0928639207

自即日起開始收件至8月5日截止,收件截止後我們將造冊送國防部請求返還土地及賠償。相關資料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保密。謝謝您!

歡迎鄉親踴躍加入本聯盟,並參加連署,目前連署人數已達112人,特此公告周知!

請另存圖片檢視原尺寸圖檔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7e9dcbe2235e30e321181a2b184bc750.pdf
作者: 馬祖的風 < > 發表時間: 2021-07-22
建議你們應該要有聯盟帳號,並設立聯盟發言人制度
由聯盟統一發表整理過的言論或公告,抒發感想再由個人自已發表
因為上篇文章陳儀宇老師說您的個人發言不代表聯盟官方立場
那這篇到內容及填表文件是自救聯盟要的?還是您個人要的?還是縣府要的?
就連表上也沒有任何聯盟字樣
這樣只會多頭馬車亂糟糟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21-07-22
看看以下這段文字就知道我們聯盟的默契,我們只求認真的做,不會計較外界對我們的批評,也不會成立任何帳戶,一切從心出發。

馬祖土地自救聯盟為服務鄉親,特別設計「馬祖地區自38年起因軍事勤務強佔民地請求返還及賠償清冊」如式,如有需要的鄉親請填寫好書表內資料,簽名蓋章後郵寄下列任何一個地址收即可:
23452新北市永和區環河東路四段152號八樓陳儀宇收 0921886722
26046宜蘭縣宜蘭市農權路219巷6弄8號朱榮忠收 0928639207
作者: 陳儀宇 < > 發表時間: 2021-07-22
馬祖的風 wrote:

建議你們應該要有聯盟帳號,並設立聯盟發言人制度
由聯盟統一發表整理過的言論或公告,抒發感想再由個人自已發表
因為上篇文章陳儀宇老師說您的個人發言不代表聯盟官方立場
那這篇到內容及填表文件是自救聯盟要的?還是您個人要的?還是縣府要的?
就連表上也沒有任何聯盟字樣
這樣只會多頭馬車亂糟糟

《馬祖土地自救聯盟》是民間自發性社會團體,才成立不久,從名稱八個字義上即知我們成立之宗旨;倘若欲進一步了解本聯盟成立意義,請進一步細讀本聯盟所昭告馬祖各界的《討還祖遺土地檄》乙文。至於朱瑞忠副召集人兼總幹事,本著他所賦予之職責,所張貼之本則公告,事關馬祖人民祖遺土地繼承回復請求權行使權益之必要性程序作為,辛勞備至且無一點錯處都沒有,何須把人形容成「只會多頭馬車亂糟糟」般?且對馬祖土地返還於民乙事,亦非具有意義了!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21-07-23
錯誤的源頭:
民國83年1月開始辦理土地總登記,因為測量進度緩慢,直到安輔條例廢止後才於89年公告土地總登記。亦因當年不准許鄉親測量登記軍事管制區內及行政機關用地,引來強大反彈,因此,內政部在99年1月11日「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決議:「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條文公布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而於該條文公布施行期間登記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衡諸立法目的、體系解釋及平等原則,應有安輔條例之適用,不因其後該條例之廢止(87年6月26日)而受影響」(內政部99年3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3937號函)。據瞭解,在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條文公布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而於該條文公布施行期間登記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有6742件,但地政局認為有違法律不溯既往原則,至今並未處理,實感遺憾。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21-07-24
司法不能解決土地問題,為什麼要故意駁回鄉親的申請案,逼迫鄉親提出行政訴訟。

視為所有人的總登記,按司法院院解字第3386號解釋:「民法自臺灣光復之日施行於臺灣,因臺灣光復而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人民在光復前已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臺灣之公地者,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七條之規定,自光復之日起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依上開解釋,若以民國34年10月25日臺灣光復時即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馬祖地區土地,作為視為所有人登記之要件,土地四鄰證明人須在34年時滿40歲,今年(110年)要116歲以上的耆老出具之「土地四鄰證明書」,才能作為登記證明文件,應當沒有任何人能夠實現,法規命令形同具文。是以,內政部101年2月9日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作成之函示,顯然牴觸了法律無效,還要逼迫鄉親提起行政訴訟嗎?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21-07-25
土地的悲歌沒完沒了!

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還地於民辦到今天地政局最大,同一地號申請案要准有要准的理由,不准有不准的理由,隨心所欲,鄉親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又因據以辦理登記之內政部101年2月9日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牴觸法律,根本投訴無門。顯然是地政局的行政行為產生了嚴重的差別待遇,也難怪今天會造成如此大的民怨。

連江縣政府依據內政部101年2月9日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於101年7月31日公告重辦土地總登記,卻不遵守內政部指示,違背誠信,出爾反爾,故意駁回鄉親的土地登記案,進入行政訴訟程序,司法機關又另外依據法務部100年07月07日法律字第1000008008號函示裁判,要和平繼續占有,才符合時效取得要件,行政和司法見解如此歧異,當然老百姓也就嘗到敗訴的苦果。這不是官逼民反,民不聊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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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21-07-25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內政部101年2月9日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到了法院成了廢紙一張,這就是鄉親心裡的痛。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21-07-25
公產管理機關當年不提異議的承諾,今天都改變了,變成件件都提異議,是否違背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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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21-07-27
為什麼時效取得 不能解決馬祖土地問題?

第一 、時效取得必須從申請登記到發給土地所有權狀 都要和平繼續佔有。

第二 、土地四鄰證明人必須證明 申請人 從申請登記 往前推20年或10 和平繼續佔有。

第三、佔有期間並非縣政府所稱 62年7月31日地政機關設立前佔有10年或20年 可依視為所有人申請登記。

馬祖地區的土地 自民國38年以後陸陸續續被國防部強占,民國45年7月15日開始實施戰地政務軍政一元化的軍事管理至民國81年11月7日終止戰地政務都未完成地籍整理及測量讓鄉親申請土地登記,這是國防部怠於辦理土地登記,又侵佔了鄉親的土地,導致鄉親的土地無法符合時效取得登記要件。 因此,我們有正當理由向國防部請求返還及損害賠償。

在此特別提醒我們的地政官員,土地總登記申請人是以所有權人申請登記,並非以地上權人申請登記,公產管理機關沒有徵收或價購等證明文件,可否對鄉親提出異議,不無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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