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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 只有我能協助您討回〔祖遺土地〕.具體作法如下 | |
| 作者: 吳軾子 < > | 發表時間: 2026-09-06 |
| 如果本人有幸當選縣議員,就職後,我會針對〔還地於民〕的政策作法提案,要求縣政府立刻執行。 一.重新溯源審視檢驗,馬祖地政機關,究竟成立於民國65年,還是82年?聲請釋憲。此攸關〔視為所有人〕的認定,絕不容許虛偽作假,讓更多權利人符合〔視為所有人〕的法律要件,此為首要重中之重的議題。 二.地政局所延聘的〔土地糾紛調處委員會〕成員,至少應聘請本協會2-3人擔任調處委員,參與土地糾紛調處事件,強化調處委員的法律專業素質。 三.檢視最近五年內,被駁回的土地申登案件,要求縣政府訴願委員會們,在一年內全部重新閱覽檢討。若發現有錯誤的訴願決定,應撤銷違法失當的訴願決定,協助民眾啟動訴願再審,或其他救濟程序。 四.全面審查,登記在軍備局,國產署名下的土地,當初他們是如何取得的?有否向民眾價購,或經合法程序申登取得?否則,應撤銷其登記,返還土地給民眾。 五.以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為母法,督促金馬籍兩位立委,盡速完成〔離島特別法〕。尤其針對還地於民的條文,有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適用,意即〔離島特別法〕效力優於民法.土地法等普通法,用以排除諸多限制,落實還地於民。 六.追究過去30年,失職瀆職的地政官員之法律責任,若有不法侵害民眾土地申登權益者,除應負刑事責任外,尚應負國家賠償責任,以符合公平正義原則,並抒解民怨! 七.要求縣長,針對已經地政局確實嚴格審查合格,公告程序的事件,絕不容許縣府所屬機關濫提異議,確保鄉親合法取得所有權狀的權利。 八.建請縣政府編列專款,協助民眾因土地問題,被政府機關提告案件的律師費。並嚴格審查政府機關濫訴的律師費,不予核准給付。有提訴機關自行派員,擔任訴代, 以符合公平衡理原則。 九.由縣議會通過決議,建請縣政府及立委,向內政部請求,因為第1.2次總登記,太多違法不當的重大瑕疵,再辦最後一次的總登記,以彌補真正權利人的申登機會。 本人有幸當選就職後,本人將提出以上九點議案,要求縣政府立刻執行,並限期答覆。絕不容許縣政府和主管機關,敷衍.應付.欺騙.拖延,侵害民眾權益。懇請所有因討不回祖遺土地的鄉親,全力支持吳軾子當選縣議員。只有我當選縣議員,才能夠協助您討回祖遺土地。 謝謝您的支持! 吳軾子2026.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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