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祖資訊網 » 精華區 » 選舉擂台 | http://www.matsu.idv.tw |
| 主題: 這種律師費,建請縣政府編專款協助民眾。 | |
| 作者: 吳軾子 < > | 發表時間: 2026-10-24 |
| 民眾與政府訴訟,政府機關都編有律師費,來跟民眾打官司。而民眾因無法負擔律師費,就由自己出庭,面對專業律師,武器不對等,當然會敗訴, 這是極不合理,也不公平。 因為,政府的律師費,實際上都是民眾納稅繳的錢。意即民眾自己出錢,幫政府請律師告自己,豈有此理? 尤其針對土地事件,政府機關毫無法律依據,濫提異議,濫提訴訟,勞民又傷財。反正政府有編列專款的律師費,不必擔心律師費的問題。而相對弱勢的民眾,實在出不起昂貴的律師費,勉強出庭,必然敗訴。這是最沒有天理,最讓人感覺莫名其妙的荒謬! 如果我當選縣議員,我會建議縣府每年編列固定律師費,作為上開政府濫提異議,濫提訴訟的案件,幫助給付被告民眾的律師費。 我也會針對政府機關,無論是該案原被告的律師費,嚴格審查。如果政府機關顯非適法或不合理,不予核准該筆律師費,由該機關自行派員應訴。不但為民眾看緊荷包,更重要的是遏止官僚機構,濫訴的惡習,這才符合公平衡理原則。 如果你認為本文所述,非常有道理,請支持我當選縣議員,謝謝您! 吳軾子2026.10.24 |
|
| 作者: 友志一同 < > | 發表時間: 2026-10-24 |
| 南竿鄉親想知道 如果未來鄉親被在野黨黨主席瞎告的話,可以用這筆經費嗎? 舉例來說更生黨黨主席吳軾子 之前說要告陳凝觀,結果呢? 金馬人民大團結,控告陳凝觀踐踏金馬人民尊嚴! https://www.matsu.idv.tw/topicdetail.php?f=170&t=317071&p=1 之前說要告吳曉雲,結果呢? 將具狀告發吳曉雲貪贓枉法、圖利廠商、怠忽職守 https://www.matsu.idv.tw/print.php?f=170&t=321558&p=1 之前說要告金檢海巡,結果呢? 金廈海域爭端失控 更生黨主席明告金檢海巡 https://reurl.cc/OQN1Xr 可以請黨主席兼縣議員候選人回答嗎? 友志一同 2026.10.24 |
|
| 作者: 齊德隆東強 < > | 發表時間: 2026-10-24 |
| 你說政府機關毫無法律依據,濫提異議,濫提訴訟???那機關是怎麼勝訴的?你當法官傻的嗎? 你以為承辦人愛打官司啊?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就是圖利,所以奉勸各位公務員千萬放棄訴訟,否則被政風、監察、審計移送法辦的時候,是不會有議員出來幫忙的。還好你不是議員。 |
|
| 作者: 憂歌 < > | 發表時間: 2026-10-24 |
| 如果有人亂塞垃圾到別人車箱 想提告 是不是也能申請這筆輔助? |
|
| 作者: 守一 < > | 發表時間: 2026-10-24 |
| 對吳軾子先生所提政府編列律師費對人民訴訟乙事,個人覺得要分類地方政府對人民訴訟案係民事案件還是行政訴訟案件,應該要有所區別如下: 1、如為地方政府對人民的民事案件,本人覺得地方政府可以編列預算聘請專家學者律師等提供協助或訴訟答辯,因法律訴訟案原因並非機關對人民的行政處分所引發的,雇請律師等協助並無不可亦尚合理。 2、如果訴訟或訴願案件係起因地方政府對人民的申請案而引發的行政處分案件,本人絕對贊成吳先生的看法,因為行政處分係地方機關對人民的申請案給予駁回的行政處分,理應機關自己對駁回人民申請案的法律條文的引用及見解無疑且深具信心,故對編列預算聘請律師對人民的行政處分案件進行協助本人係堅決反對,應由機關自己寫答辯狀及出席訴願會或行政法院進行法律案的攻防答辯,讓機關與人民處於訴訟成本均等的情形下始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3、116年地方政府總預算審查及施政報告現正進行中,如有編列聘請律師費等預算,強烈建議地方議員應限縮該預算科目的使用範圍,既可提升地方公務人員的法律素養亦可減低人民的怨氣。 |
|
| 第1頁 (共1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