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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 【觀測所】北海坑道豈能永遠走側門?馬管處責無旁貸! | |
| 作者: 本站 < > | 發表時間: 2026-08-03 |
南竿北海坑道不僅是馬祖最具代表性的觀光地標,也是最富戰地色彩的熱門景點。對許多遊客而言,走進鬼斧神工的坑道,感受昔日前線戰地的神秘與肅穆,是不容錯過的軍事體驗。然而,近日卻傳出坑道正門入口因涉及私人土地,遭地主拉繩阻隔,遊客被迫改由側門進出。雖然坑道仍可參觀,但國家級景點的正門遭到封閉,對馬祖觀光形象無疑是一大傷害。![]() 據了解,這塊土地過去由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向地主承租;坑道側門完工後,不再續約,地主圍地阻隔,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無可厚非。然而,從公共管理的角度來看,一處攸關馬祖觀光品牌的核心景點,竟因土地問題未獲妥善處理,只能靠「走側門」維持營運,暴露的不只是土地取得問題,更是管理機關長期的營運缺失。 北海坑道不是一般私人設施,更不是短期活動場地,而是政府長年投入經費維護、推廣的重要觀光資產。既然如此,土地使用權本就應納入整體規劃,在建設之初或營運過程中妥善處理。無論是協議購地、設定永久通行地役權,或採取其他合法方式,都應建立穩定、長久的土地使用機制,不能抱持得過且過的態度,而問題仍然存在,卻視而不見。 更令人遺憾的是,馬管處面對外界質疑,竟以「北海坑道仍正常開放,請遊客安心體驗」作為回應,字裡行間充滿粉飾太平的意味。國家級景點的管理,豈能以「還能參觀」作為最低標準?一處觀光景點的品質,不僅在於是否開放,更在於入口意象、動線規劃與整體景觀所帶來的第一印象。如今,遊客被迫改走側門,這不只是大煞風景,更凸顯主管機關對景點形象維護的漠視。 事實上,全台許多公共道路、公園及步道都曾遭遇類似情況,最終大多透過協議購買、設定通行權或地役權等方式妥善解決。這說明,問題並非無法可解、無例可循,而是在於是否抱持積極處理的決心。因此,主管機關更應展現誠意,持續與地主協商,尋求兼顧公共利益與私人權益的雙贏方案,而不是讓問題長期懸而未決。 無論如何,一處承載馬祖戰地歷史與軍事體驗的重要景點,不能永遠以「仍正常開放」自我安慰,更不能讓「走側門」成為常態。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責無旁貸,應儘速提出具體解決方案,恢復北海坑道原有的正門入口,不僅還給景點應有的體面,也還給遊客一趟美好的馬祖之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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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下江不想討海 < > | 發表時間: 2026-08-03 |
| 走側門就走側門,我願意走側門捏~ 重點是在裡面的坑道和搖櫓,走正面或側面對想進去看的人而言不重要,尤其是第一次來馬祖的觀光客,誰知道和在乎什麼是正門側門? 誠意是要雙方都要的啦!責無旁貸,不是只有馬管處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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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木子詩云 < > | 發表時間: 2026-08-03 |
| 對於曾報導過、也實質為當年北海坑道殉職忠魂入忠靈塔而奔走,終償未竟之願的我,非常注意有關北海坑道的資訊訊息。 社論所提此事,我記得新聞事實很清楚有寫: 「南竿北海坑道口周邊自民國90年起經土地總登記後劃設為私有,馬管處為景觀開發的完整性,持續希望與土地所有權人協商價購或長期租用。今年4月起與地主持續溝通,並於6月3日、7月6日兩度書面向土地所有權人表達願依法在合理價格(市價)條件下向其價購或承租土地,但至今尚未獲書面回覆。」 這表示問題的本質不是馬管處不談,如社論形容的消極粉飾太平,馬管處已是長期以來有持續在和地主談,只是目前是處於還談不攏。 誠然,如社論所言,「地主圍地阻隔,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無可厚非」,然而馬管處面對地主開出的條件,同樣得「依法維護權益」。中央機構代表的是全體公眾納稅人利益,不是只有觀光客的營運利益。國家機關依循國有財產法、採購法與預算紀律,同樣得依法,尤其在國家採購或租用土地是有明確規範的與底線。 地主有權益依法封自己的地,馬管處經辦人員同樣需依法有據,否則可能會面臨嚴重的法律刑責問題。因此馬管處此刻選擇開闢側門讓觀光客同樣能順利進入坑道,也是大眾能理解的權宜之應。 北海坑道觀光成為馬祖旅遊指標性景點,是始於當年無數開鑿坑道官兵冒著生命、得塵肺症、慢性阻塞性肺病的付出而成的所謂鬼斧神工。口述歷史時都猶記有參與坑道開鑿官兵回憶得常喝豬血湯試圖清肺。 後來重整在軍方移撥給馬管處後,重修北海坑道內外園區,也趕上了藍眼淚、搖櫓的帶動。以及縣府也協力將其納入觀光宣傳。 這塊土地的所謂入口價值,我想除了地主口中的珍貴祖地外,更有來自軍人、官方的付出與觀光客推播…. 如果走側門是有所謂的損觀光門面,那麼確實是遺憾。然而這遺憾,絕不是單方面的責任。 北海坑道觀光價值的特殊性加權,當年歷史背景、過去、現在的努力而就。 期待依法有據的雙贏結果,不負前人、不負歷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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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小編 < > | 發表時間: 2026-08-03 |
| (代貼) 【關於仁愛段 341 地號土地(以下簡稱本案土地)權益聲明】 馬祖北海坑道為連江縣極具指標性之觀光地景,然本案土地坐落於坑道入口處,其產權性質為私有,非屬公有地或公用設施用地,合先敘明。 北海坑道 OT 廠商前與地主就本案土地成立租賃契約,以供其員工、客戶及協力廠商通行使用。惟該 OT 廠商於 114 年年底片面逕以掛號信函告知 115 年 1 月 1 日起終止租約(原租約期間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7 年 12 月 31 日止。),地主念及鄉親情誼,為免爭訟,已同意終止並全額退還押金。依民法第 455 條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負有返還租賃物之義務;租約既經終止,該 OT 廠商已喪失使用本案土地之合法權源。 尤應注意者,該 OT 廠商片面終止租約之時點,係於馬管處完成無障礙便道並開放通行之後,顯見其營運行為已無需再使用本案土地。倘該 OT 廠商之員工、客戶或協力廠商嗣後仍繼續使用本案土地,即構成無權占有。按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地主自得依法請求排除侵害,並依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無權占有期間相當於租金之利益。 關於馬管處對外表示「持續協商價購或承租」乙節,與事實尚有出入,地主謹此澄明: 馬管處對外表示於民國 115 年 4 月 23 日與地主當面討論,6 月 1 日電話聯繫,並於 6 月 3日及 7 月 6 日兩度書面表達願以「合理價格(市價)」價購或承租本案土地,惟馬管處上開協商作為,均係於地主表達將封圍土地之後始陸續為之。此前,馬管處從未提出任何具體價購方案或合理對價。更甚者,馬管處所稱之「市價」,與本案土地長期供坑道入口通行使用所蘊含之營業收益價值(馬祖地區眾所周知),二者相差懸殊,顯非合理公允之對價。地主基於所有權人權益,並無同意以該條件出售或出租之意願,合併敘明。 地主封圍者,係自有之私有土地,且馬管處對地主所為封圍行為亦表示尊重,顯見並無害於北海坑道之營運。既然北海坑道之營運無涉於本案土地,地主本於民法第 765 條所賦予所有權人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之權能,所為封圍行為,於法有據,洵屬正當權利之行使。籲請相關媒體於報導前確實查證事實。倘有未盡查證義務而散布不實內容,致地主名譽受損者,地主將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另就涉犯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加重誹謗罪部分,亦將依法訴追刑事責任,以維權益。 另籲請社會大眾及相關人士,於轉述或評論本案時,應本於事實,切勿以訛傳訛。任何人若基於錯誤資訊或惡意,以言詞、文字、圖畫散布不實內容,足以貶損地主名譽者,地主亦將依民法第 184 條及第 195 條規定,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情節重大涉及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或第313 條妨害信用罪者,地主亦將依法訴追刑事責任,以維自身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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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木子詩云 < > | 發表時間: 2026-08-03 |
小編 wrote: 小編 wrote: 看到馬網替地主代貼的聲明,欣見地主方面也有自己的聲明,好讓社會大眾公評四造(含馬管處、地主、馬網社論、新聞媒體)的說法。 地主聲明強調「應本於事實,勿以訛傳訛」,言任何人若基於「錯誤資訊」或惡意等散布不實內容,足以貶損地主名譽,將會被告。 其爭議涉及公共利益,而非私人與私人間的交易,才會有馬網社論此議題出現。所以謹就地主的聲明內容,提出疑問,希望地主能釋疑,免得社會大眾不知道哪些是「錯誤資訊」而即使不帶惡意,也恐被告。畢竟這是馬網社論將此事貼文出來在輿論開講平台,就可能會有人如我有觀點。 1)聲明中所言「馬管處所稱之「市價」與本案土地長期供坑道入口通行使用所蘊含之營業收益價值(馬祖地區眾所周知),二者相差懸殊,顯非合理公允之對價。」 請問地主希望的合理公允對價是多少?這點地主如願意公開,社會大眾也才自由心證評估是哪方不合理。 2)其實我個人認為,「價值」主權在地主心中,地主絕對有憲法保障的認為自己土地價值多少?也尊重地主對自己認定價值的捍衛。同樣公務機關也有法規的制約底線與捍衛。 因此,如果兩造真的最後無法達成共識,那麼現在另闢入坑道的途徑,我是支持的。讓地主使其自由運用規劃,也落實還地於民。雙方都不用背負輿論壓力。 側門使用久了,民眾也熟悉了,當成為唯一途徑,也沒有什麼障礙,側門也就是正門了。畢竟,公共資產的北海坑道真正價值是歷史與坑道內的鬼斧神工之美。沒有這些,也沒有所謂的觀光景點和營業收益價值。 最後,還是希望是真正雙贏。 #還是向當年開鑿的官兵、成功推動北海坑道成遊客必訪景點的所有單位、人員、觀光從業者致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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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Ray < > | 發表時間: 2026-08-04 |
| 馬祖是否已成為法外之地,馬祖的還地於民,是否就像今天的法官不敢判死一樣,反正對我沒好處,我幹嘛做壞人,還給老百姓,我早點下班睡覺? 拜馬祖仁愛147的功勞,非但沒有降低在地居民住的壓力,反而讓馬祖地價房價像坐了穿梭機,甚至能超過台灣二線鄉下價格,但做為在地老在地人,聽到上一輩老人家的說法,當年國軍都是以每一井多少袋米「買斷」了土地,雖然現在想想很可笑,但是以當年的時空背景,一袋米能養活多少人,又是現在一般的價格能衡量嗎?現在的還地於民,對照人的貪婪之心,基於國家土地是全民的財產,真的就是社會正義嗎? 當初沒有購得這塊土地,就急著規畫這各景區,讓其成為景區最重要的主要入口,難道政府都沒有問題? 馬祖這幾年,從經濟面看或許是真的發展了,但是對在地居民,真的都是往好嗎發展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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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朱榮忠 < > | 發表時間: 2026-08-04 |
| 土地徵收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第 30 條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前三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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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下江不想討海 < > | 發表時間: 2026-08-04 |
朱榮忠 wrote: 地主聲明是表明和馬管處提的“市價”認知不同!所以不同意! 要徵收就要丟給地價評議委員會決議,但之前還有人在不滿委員會組織成員!會不會又是一堆事? 不用這麼麻煩啦!走另一條路一樣輕鬆進坑道,連多一分鐘都不用!還可以替國家省錢又不會歹戲拖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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