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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寄望於馬祖地政局依法行政與訴願會的角色
作者: 紀布德 < > 發表時間: 2026-07-08
中華民國是民主國家,以自由、法治為基礎,維護著人民生命財產,訂定有憲法和訴願法等法規來保障,所以,政府要依法行政,人民要遵守法律,以資共同來實踐「民主」。
「訴願法」立法的旨意,就是當行政機關有違法、不當行政處分、或應作為而不作為,而損害人民權益時,用來補救的,準此,設置訴願委員會來發揮其功能,所以,訴願委員宜就人民訴願案件,審查行政機關有無違反訴願法旨意為重點,不宜成為行政機關的「護航者」。
地政機關業務涉及人民財產權,尤應「依法行政」,不應以古代衙門自居,官員的爾祿爾俸來自為民服務之酬勞,現代稱之「公僕」,不應有古代「我是官吏,你是賤民」的官僚氣息與心態。
例如,馬祖地政局可以要求人民在一定時間應作為,但行政處理漫無限制地曠日費時而不作為,且恣意損害人民權益而毫無反省,很不幸的,如果政府一條龍式戴著「眼罩」,便會助長了地政局肆無忌憚,釀成人民對民選縣長「怨尤深深」。
懇請辦理馬祖地政的人員,應多了解馬祖先民終生及終年「一鋤一鏟」開挖山坡地之辛勞,您們身為公務員,有責任也有義務為馬祖先民伸張「土地正義」,即所謂「人在公門好修行」,種善因得善果是宇宙的「鐵律」,期盼地政局諸位長官同仁 能為馬祖「守護」土地正義,同時,翹首以望縣府長官脫掉眼罩,至少也要睜一眼關注地政局行政之作為,謝謝。

中華馬祖同鄉會理事長 林金官 115 07 08
作者: 陳真 < > 發表時間: 2026-07-09
趕快還地於民吧,天怒人怨了。
作者: 紀布德 < > 發表時間: 2026-07-09
我在民國84年土地總登記期限內,申請先父墓地及糞坑範圍內的土地登記,99年6月28日訴願有理由,適用安輔條例而排除時效取得,訴願決定主文:「原處分撤銷,並應於三個月內另為適法處分」。
依訴願法規定,地政局應在99年9月28日做出適法處分,不料,在101年重辦土地謥登記時,地政局將其列為無主土地公告,受理他人登記,造成私權糾紛,後來,在109年地政局才發現積壓訴願案10年,忘了辦。

地政局補救錯誤而公告,對方異議,經動處會決議「異議不成立J,對方遂向法院提訴訟,女法官認為我在53至60年在台灣唸高中及大學,不管家人還在馬祖,判決時效中斷,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惟在審理庭中,我告訴女法官本案應按照84年土地總登記規定及99年訴願案適用安輔條例辦理,女法官說:她只審理101年案,至於地政局前面有違法,可另案提告,後來訴願會提示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在訴訟,目前正在審理中。

林金官 07 09
作者: 朱榮忠 < > 發表時間: 2026-07-14
民國84年土地總登記期限內,申請的土地登記案件,適用安輔條例得以時效取得登記,案即經99年9月28日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並應於三個月內另為適法處分」。此類未結案件地政局若再於101年重辦土地謥登記時,受理他人登記,即有違一事不二理原則。又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土地,因軍方占用民地並非和平占有,並不符合民法第769條或第第770條規定,人民得請求占有回復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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