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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中華馬祖鄉親之意涵
作者: 紀布德 < > 發表時間: 2019-12-23
馬祖列島是座落於中國大陸閩江口外的小島,像「珍珠」般排列在海中,晴天時,肉眼可見大陸海岸山丘,似乎近在咫尺,但因海水相隔,徒步難行,卻是咫尺天涯之路。

馬祖列島是由諸島組合成的,其中有南竿島、北竿島、東莒島、西莒島、東引島等五大島,但總面積不及30平方公里,人口僅萬餘,可說是「地狹人稀」,但有湄州媽祖「肉身靈穴」在馬祖,可以說是一「幸運聖島」。

馬祖諸島是中華民族領土之一部分,馬祖居民自當是中華民族之一分子,據此,馬祖土地和人民與中華民族密不可分,稱之為「中華馬祖」,是名符其實之名正言順。

馬祖與中華民族既是土親人亦親,則凡我中華兒女自然「關心」馬祖、「疼惜」馬祖,如此,人人皆為馬祖的鄉親,可使地狹小變成人廣眾,因而成為「人心嚮往」榮馬島。

大陸既是馬祖咫尺之腹地,建橋相通成「內陸走廊」之一日生活圈,則我馬祖鄉親必然「馳騁」於中華大地,「薰陶」於中華文化,如此,人人皆有大好機會,成就一番事業,縱然人稀少而才華出眾,必能成為「人才輩出」耀祖島。

惟因馬祖多山,幾無水源,攔山水壩,於天候極端異常的未來,勢必有水枯壩乾而乾瞪眼之風險,海水淡化成本高,又電力及天然氣,亦靠外來供應,成本高價格貴,均非長遠之計,應師法金門島,與大陸通水,並積極爭取通電與通氣。

馬祖鄉親必須高瞻遠矚,心懷馬祖,放眼大陸,準此,儘速成立「離島委員會」,結合金門島、澎湖島,協力完成「政經自強化」,同時,跟大陸通橋、通水、通電、通氣「新四通」民生基礎建設早日完成,讓「新四通」,成為馬祖「新希望」,為此,中華馬祖鄉親協會於此關鍵時刻,期望能為故鄉盡心盡力地促成。

中華馬祖鄉親協會 理事長林金官 敬述108 12 22
作者: 語畢!哄堂大笑。 < > 發表時間: 2019-12-23
民進黨團版《反滲透法》草案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 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 派遣之人。
(三) 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 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 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 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第九條
滲透來源從事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 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作者: 紀布德 < > 發表時間: 2019-12-23
謝謝樓上網友所提供之資訊,筆者為求末來馬祖後代子孫之希望,「頭可斷、血可流,豈在乎牢獄」,猶如筆者不在乎陳雪生的權勢一樣,當奮力為馬祖一搏,君不見,台灣戒嚴時代的「施明德先生」。
作者: ◎光榮馬祖請投4號李克焜 < > 發表時間: 2019-12-23
↓2020大選,全面下架民進黨
藍皮綠骨的,一律驅離,牆頭草!

語畢!哄堂大笑。 wrote:

民進黨團版《反滲透法》草案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 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 派遣之人。
(三) 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 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 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 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第九條
滲透來源從事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 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作者: 老鼠屎 < > 發表時間: 2019-12-23
詩 寫的不錯
前提藍軍要腎選,黨內還在內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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