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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雷盟弟的A計劃,懇請鄉親大家一起來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9-01-23
行政行為不應有差別待遇,有聽說縣府內的高官,或退休的高官,因為有權有勢地都登記回去了。苦的是旅台鄉親跑了二、三十趟想討回祖遺土地,可是難上加難啊!官員要准有准的理由,不准有不准的理由,到底標準在哪兒呢?小縣民聲聲吶喊,官爺們無疾而終,心寒啊!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作者: 老鼠屎 < > 發表時間: 2019-01-23
好奇,這幾年各島重大建設無主地目,爭議時間點,有管道提前登記被打槍的真假地主名單?
地政有沒膽量在官網公布這些人?真亦假 假亦真?放開手心,四千很值滴!
作者: 小民 < > 發表時間: 2019-01-24
就應該讓那些活躍的人來審查那些案件,看看是不是只准自己家的案件,不准別人的案件。
不要到時候就是雙重標準
馬祖建設遲滯的責任,那些人也要記上一筆

白烏子 wrote:

潑些冷水
有些活躍於爭取土地的人,先捫心自問
有沒有昧著良心把根本不是屬於自己這房
甚至根本是真正無主的國有土地,用非常不要臉的方式想變為己有?

貼文版主,我說的不是你。
自有人會心虛和眼睛雪亮的鄉親知道我說的是哪類人,以及一些遲早有報應的退休公務員……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9-01-24
善惡到頭終有報,只爭來早與來遲;勸君莫把欺心傳,湛湛青天不可欺。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9-01-24
A計劃第四波訴願會的組織架構是在糾正行政機關行政處分的違失,當訴願會的委員選擇和行政機關站在一邊,成了替行政機關背書的「東廠」,這樣的訴願會鄉親還有什麼好期待的呢?如此作為真讓人難以置信。一但訴願會失去了功能,每一件事都要上法院解決,因此民怨也就從這裡萌芽。像馬祖的重辦土地總登記,從101年8月1日開始辦到現在六年多了,夠久了吧!官員還在說囿於人力,還說的通嗎?怠為處分積壓人民申請案件既是事實,為什麼沒有一個官員受懲處呢?難道說是劉縣長默許的嗎?當行政機關不作為,一再的在為行政怠惰找籍口,這塊土地的人民是何等的無辜,佘談民主法治。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9-01-24
A計劃第四波訴願會的組織架構是在糾正行政機關行政處分的違失,當訴願會的委員選擇和行政機關站在一邊,成了替行政機關背書的「東廠」,這樣的訴願會鄉親還有什麼好期待的呢?如此作為真讓人難以置信。一但訴願會失去了功能,每一件事都要上法院解決,因此民怨也就從這裡萌芽。像馬祖的重辦土地總登記,從101年8月1日開始辦到現在六年多了,夠久了吧!官員還在說囿於人力,還說的通嗎?怠為處分積壓人民申請案件既是事實,為什麼沒有一個官員受懲處呢?難道說是劉縣長默許的嗎?當行政機關不作為,一再的在為行政怠惰找籍口,這塊土地的人民是何等的無辜,佘談民主法治。
作者: 曹玉貴 < > 發表時間: 2019-01-25
鄉親土地重疊.法理上應該由調解委員會召開會議進行調處.在台灣是這麼做的.而非土地登記重疊就做駁回

政府延宕了這麼多年.才來辦土地總登記.WHY?半個世紀前就做好應該比較容易吧!多年來地層變動、錯移、下陷或撓曲.颳大風、下大雨.造成地形地貌起了質變.鄉親土地登記重疊自是在所難免的

不肖份子利用政策渾水摸魚、趁火打劫.去登記不屬於自己祖先的土地.違背道德良知.在這裡個人要做嚴厲的譴責.但是地政不是也該必須負起釐清、審查與把關?

但絕不是.動輒就駁回.然後訴訟.上法庭.繞了一大圈.一事無成.鄉親還是無法取回祖先的土地.卻無端陪葬寶貴時間與生命.這是政府要做土地總登記的本意?


A計劃第四波訴願會的組織架構是在糾正行政機關行政處分的違失,當訴願會的委員選擇和行政機關站在一邊,成了替行政機關背書的「東廠」,這樣的訴願會鄉親還有什麼好期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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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一皮天下無難事.縣府一意孤行.球員兼裁判.要不然你咬我啊.你奈我何?

這是什麼樣的政府.溝通與傾聽民意.不是最基本的?

官逼民反啊!!!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9-01-26
A計劃第五波,公部門受理人民申請案件,都設有一定的辦理期限,一件土地總登記可以辦到天荒地老,地久天長,是很罕見的。由此可見馬祖地區地政官員處理土地事務是沒有行政效率的,可以用「怠惰」兩字形容,不以為過。逾期未辦結公文,情節如此嚴重,不就是瀆職罪嗎?為什麼縣府的行政處、政風處不主動調查移送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懲處呢?記得我們的劉縣長上任的第一天為了伸張正義就很明快的處理了自來水廠的副廠長懲戒案。這土地登記案早該在105年10月就要完成的,延宕夠久了,為什麼視而不見不處分地政局科長和局長呢?原來我們縣老爺的心中根本沒有公平正義可言,也不存在良知良能,難道非要等到老百姓向地檢署按鈴申告再來處理嗎?

節錄公務員服務法相關條文:
第 1 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第 7 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第 23 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9-01-27
A計劃第六波,如果說地政機關要作成駁回的行政處分,須要先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又沒有法令規定說可以不用通知,地政局卻跳過此一程序逕予駁回人民申請案件,其所為之行政處分無效,那事情就大條了。也就是說地政局之前所為不利於申請人的行政處分就會全部無效,那還要再重辦一次土地總登記嗎?地政局長是否要自請處分呢?縣府訴願會又沒有糾正地政局業務違失的功能,是否要撤換訴願會主委呢?

節錄行政程序法第39條及第102條:
第39條: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第102條: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作者: 審判者 < > 發表時間: 2019-01-28
地政局駁回人民申請案件,訴願委員會也否准登記,法院判決又敗訴,搞不懂那還有甚麼好吵的?
不就是因為申請資格不符所以駁回的嗎?

眼看土地無法合法登記就改用民眾的力量,想把所有民眾都拉到自己陣營,營造出一個完全受害者的心態,再藉由團體的力量向地方政府施加壓力,在我看來這就是最霸凌的做法,會吵的小孩真的有糖吃?

而且常常聽到有些不肖之徒利用相關法律知識來鑽取法律漏洞,將原本不屬於自己的土地也申請,
或許再發表自己的意見前,是否有膽先把自己申請多少土地面積,申請位置在哪裡給放上來讓大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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