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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雷盟弟的A計劃,懇請鄉親大家一起來
作者: 審判者 < > 發表時間: 2019-01-28
民眾會造成此原因,也是因為地政局專業度不夠也人員怠惰,95年至102年申請的案子直至今時今日才開始辦理
造成此時差過大的原因為何?(很多駁回原因大多脫離不了時間久遠的問題,如重疊糾紛或是地形地貌改變..等)
地政局難道只會在網上發布什麼時候偏鄉服務而不會出面解釋清楚嗎??
如有行政怠惰之嫌,則檢調單位理應主動徹查,不應姑息

另外不得不說,地政局有位自視甚高且逢迎拍馬的科長,除了辱罵百姓更直言恐嚇要將申請人送調查站,時常耳聞百姓到地政局詢問駁回原因就直接說百姓所提供的資料是偽證(此為本人親身經歷...)
百姓就是不清楚原因且無相關知識,盼望能理性溝通才到地政局詢問清楚,卻遭到這種待遇
說實話,要是民眾都有這方面的專業,要你一個明顯專業不足,人品又讓人憂慮的科長幹嘛??
對於這些公務人員,我只想說請先搞清楚你老闆是誰

總上所述,地政局人員專業度不足,行政執行率不足,又沒有一套完整審查流程,連審查標準也朝夕令改且不透明化
只能說,地政局可能真沒人才了...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9-01-28
土地問題的癥結在於戰地政務期間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土地,地政機關未依軍事徵用法暨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審查人民申請案件,加上年深日久繼承再轉繼承的案件不斷發生,以民法時效取得實無法解決土地問題。

為什麼民怨深深,深不見底,乃由於地政局土地複丈用錯了方法,重疊率高達九成,又不依法辦理調處就駁回鄉親的申請案,這是最主要的原因。誠懇的期盼地政局能夠依法辦理調處,疏解民怨。

行政機關要駁回人民申請案件,理由有千百種,所謂欲加之罪何患無詞。如被政府機關占用的土地就以喪失占有駁回,地形高低起伏的丘陵地,就以沒有耕作事實駁回,早期的農業用地被軍方種了林木,就說現況為雜林駁回,有軍事設施的土地,又說老百姓不可能耕作,反正官字兩個口,空口字便,老百姓感受深刻,就不再贅述了。

再說,駁回的案件,循求行政救濟雖然是人民的權利,但是有幾個八、九十歲的老人家會主張呢?就是會主張還要一次又一次的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開庭,有那個體力嗎?況且,年長的鄉親識字的不多,會說國語的也不多,懂得寫書狀的更少,因此民怨自然高漲,希望政府能夠正視,必竟這是時代的悲劇。

光陰易逝,歲月不饒人,土地登記事務真的不能再延宕了,期盼有為的政府儘速拿出決心,體民所苦,解民所苦,誠心誠意解決馬祖的土地問題,讓鄉親過個好年。
作者: 白烏子 < > 發表時間: 2019-01-28
審判者 wrote:



另外不得不說,地政局有位自視甚高且逢迎拍馬的科長,除了辱罵百姓更直言恐嚇要將申請人送調查站,時常耳聞百姓到地政局詢問駁回原因就直接說百姓所提供的資料是偽證(此為本人親身經歷...)


地政局才幾個相關科,如果你所訴的是事實,不妨就直接去政風處檢舉……

話說現在手機錄影功能很方便,最好隨身錄下你所指控該科長的「言行」,上網揭發,或去政風處都好……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9-01-29
地政機關積案如山,我相信已有許多鄉親向政風處檢舉,包括本人在內,如果政風處肯辦,如果政風處還有功能,馬祖土地問題早已解決。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9-01-30
A計劃第七波,土地總登記辦到今天一事無成,只能怪劉縣長用人不當身邊養了太多短視近利的食客,當然也跟劉縣長的個性有關,土地總登記是中央部會法外開恩換來的會議決議,縣府團隊沒有據理力爭,為鄉親的權利把關,反而阻擋鄉親土地登記,實感遺憾!人說一張票一世情,萬萬沒想到出了一個如此絕情的政客,會嬴得民心嗎?可想而知。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9-01-31
A計劃第八波,看了《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20 條規定:「複丈時,應對申請複丈案件之各宗土地全部界址及其毗鄰土地界址予以施測,必要時並應擴大其施測範圍。」恍然大悟,才知道地政局從開始就沒有依法辦理複丈,地籍測量的技術和方法都用錯了,也沒有通知權利人和關係人到場,就已經違法了,所以九成的重疊率並不意外,如今重疊的案件不辦調處還用界址糾紛逕予駁回,視法律如無物,一點反省補正的能力都沒有,真的有夠狠,太扯了,可以用「無法無天」來形容。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9-02-01
A計劃第九波,逾越權限濫用權力的行政處分以違法論。行政規則抵觸了法規命令無效。土地問題重中之重,就是地政機關未陳報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定,逾越法律授權擅自制定《連江縣地政局受理尚未完成登記土地總登記作業原則》阻擋鄉親土地登記,違法又違憲,這是不可原諒的錯。

土地法第 37 條:
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
土地登記之內容、程序、規費、資料提供、應附文件及異議處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數機關會同訂定之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會銜發布。
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9-02-02
A計劃第十波,重辦土地總登記乃依據內政部101年2月9日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辦理,依此決議地政局並無行政裁量權,也不適用經驗法則,既是如此,所為臆測杜撰之駁回行政處分應以違法無效論斷。

新的一年開始希望我們的地政局官員能夠深自反省主動撤銷違法的行政處分,及早落實執行返地於民。
祝福鄉親
新年快樂
諸事吉祥

節錄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前段: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作者: 老鼠屎 < > 發表時間: 2019-02-02
一盤散沙,作戰毫無凝聚力,3322成群同口相聲,1124空包彈,要人重視?
沙地、山坡地、博弈公投繁延出多少假地主,沒2成也有1成,地政算厚道沒在官網公布?
一萬波、A-Z好幾輪,關鍵時間沒法扯後腿,您認為拿五千多票縣長會理你們?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9-02-02
為什麼說,地政局犯了不可原諒的錯,正因為《平均地權條例》所規定的農業用地,並不適用「時效取得」,鄉親的農業用地在戰地政務期間被軍方占用不能耕作,這是不可抗力的損失,並非鄉親閒置不用,因此在戰地政務終止後要主動還地於民。地政局從開始審查就疏忽了《平均地權條例》的存在,這就是不可原諒的錯,說實在的局長早該下臺,以謝鄉親。

節錄《平均地權條例》:

第 1 條:平均地權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26-1 條: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三倍之荒地稅;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農業生產或政策之必要而休閒者。(二)、因地區性生產不經濟而休耕者。(三)、因公害污染不能耕作者。(四)、因灌溉、排水設施損壞不能耕作者。(五)、因不可抗力不能耕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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