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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原則草案徵詢意見
作者: 薛梅君 < > 發表時間: 2012-04-19
薛梅君 wrote:
十一、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係指能證明確係於本縣地政機關成立(民國62年7月)前已具備民法規定完成時效之證明文件,例如戶籍謄本、村長證明(占有當時之村長)、原始契據、權利證書、得推定開始至終止占有期間繼續占有之證明文件等,如不能提出證明文件者,應取具占有期間土地四鄰之土地(建物)所有人1人以上之保證書,該保證書之保證人於被保證之事實發生時,應具有行為能力,且於占有人開始占有時以迄完成時效時,需繼續為該占有地附近(或同段)土地之使用人、所有人或房屋居住者,且於占有人占有之始有行為能力為限。保證人、證明人戶籍如有他遷情事,其因他遷造成保證中斷不足之時效,申請人應另覓保證人保證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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