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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原則關於「公告宣導」的看法 | |
作者: 藍朗青天 < > | 發表時間: 2012-04-23 |
【關於公告申請期限】民政局版本:wrote: 朱榮忠版本:wrote: 鄭睿傑版本:wrote: 林滿正建議:公告期限統一為6個月較佳。否則每鄉都不一樣,易讓民眾滋生困擾。(又是一個政府行政部門便利,但民眾不便利的例子) 【關於宣導】 民政局版本:wrote: 林滿正建議: (條文修正) 十五、重新受理總登記相關事宜,應利用各種媒體確實宣導並通知原申請人,以利民眾主張權益。並應於地方性流量最大之網站承租廣告設置專區,以收宣傳周知的效果。 (新增條文) 重新受理總登記相關程序,縣政府應列出流程圖標駐各項程序,以便利民眾明白申請辦理過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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