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資訊網 » 站務區 » 刪文留置區 | http://www.matsu.idv.tw |
主題: 好康報你知.誠徵臨工-連江就業服務站 | |
作者: 連江就業服務站 < > | 發表時間: 2012-07-13 |
本中心核定連江縣工會臨時工作津貼2人 ※工作地點:北竿鄉1人、東引鄉1人 ※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101.08.27止 意者請速與連江就業服務站登記報名 適用對象: 1.非自願性離職者。 2.獨立負擔家計者。 3.中高齡者。 4.身心障礙者。 5.原住民。 6.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7.長期失業者。 8.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一、 核發臨時工作津貼條件: (一) 有用人單位計畫審核通過,有臨時性工作時,方可參與 。 (二) 經就業諮詢並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指派其至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 1. 於求職登記日起十四日內未能推介就業。 2. 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 二、申請人基本應檢附文件: (一)求職登記表 (二)臨時工作津貼申請書 (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同意書。 (五)切結書 (六)其他身份證明或相關文件 三、給付標準: 每小時新臺幣107元,每月最高給發一百七十六小時(22日),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四、審核程序: 求職者須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親自至就業服務中心(站)辦理求職登記,經櫃臺同仁諮詢,填寫簡易諮詢表後,開立介紹卡,推介應徵。 就業服務站受理以上條件對象之求職登記後,符合資格者,得指派其至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由用人單位轉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所稱用人單位,係指政府機關 (構) 或合法立案之非營利團體,並提出臨時工作計畫書,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核通過者。 用人單位應代發臨時工作津貼,並為扣繳義務人,於發給津貼時扣繳稅款。 領取臨時工作津貼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求職時,其應徵結果,應於七日內填具推介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期限內通知者,應徵當日給予四小時或八小之有給求職假。每週以八小時為限。 領取臨時工作津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或不予給付臨時工作津貼: 一、於領取津貼期間已就業。 二、違反用人單位之指揮及規定,經用人單位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停止其臨時性工作。 三、原從事之臨時性工作終止後,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指派之其他臨時性工作。 四、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 ※合併領取臨時工作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津貼或補助,最長以6個月為限。 ※ 津貼領取者有不實領取、溢領或經原發給津貼單位撤銷、廢止、終止津貼給付時,應繳回已領取之津貼,且2年內不得申領本辦法之津貼。如經原發給津貼單位書面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經移送強制執行者,不得再領取本辦法之津貼。 以上工作時間為期六個月,請您儘速提出申請 聯繫電話:0836-23576 連江就業服務站 關心您 |
|
第1頁 (共1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