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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馬祖有防火管理員能介紹嗎? | |
作者: 小肉包 < > | 發表時間: 2012-09-04 |
馬祖有消防防火管理員能介紹嗎?謝謝!! | |
作者: 風之彩 < > | 發表時間: 2012-09-04 |
那請問您能幫忙介紹嗎?謝謝!急! | |
作者: 651 < > | 發表時間: 2012-09-04 |
防火管理人員之訓練可以分為-初訓,複訓二種 防火管理員 在法律上有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應該由管理權人遴選聘用防火管理人,他的責任是要制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且依照計畫來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的必要事項和業務。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制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防火管理人遴選聘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 防火管理人應該要具備以下防火知識: 1. 消防常識及火災的預防 包含認識火災、了解防火管理的重要性以及防火管理法規。具有防火管理對策、用火及用電的管理對策、防止縱火對策。 2. 消防設備設施維護管理與操作 認識消防安全設備與防火避難設施的種類、性能和實際操作,以及日常檢查消防安全設備與防火避難設施的重點。 只要接受防火管理員的課程訓練,結業即可獲得「防火管理人」証書,有效期限兩年。之後每兩年須參加新的受訓課程吸收新防火知識再取得證書。 消防法第2條 本法所稱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 13條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 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指定之建築:鐵路與捷運共構車站。 40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消防法施行細則13條 本法第 十三 條第一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如下: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二、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吧、PUB、酒店(廊)。 三、國際觀光旅館。 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旅(賓)館、百貨商場、超級市場 及遊藝場等場所。 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一)收容人數在三十人以上(含員工)之幼稚園、托兒所、育嬰中心。 (二)收容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寄宿舍、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三)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健身休閒中心、撞球場。 (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咖啡廳。 (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圖書館、博物館。 (六)捷運車站。 14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幹部,並經省(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 防火管理人每二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一次,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講習訓練者,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得通知管理權人限期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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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肉包 < > | 發表時間: 2012-09-05 |
謝謝!很清楚v@0@v~目前需要聘用防火管理員~合格領有證書~一年一聘~意者洽:0836-26899-9 或是可以推薦一下符合的人士~感恩>_^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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