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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102年度休漁獎勵金申請自5月1日起開跑 | |
作者: 馬祖區漁會 < > | 發表時間: 2013-04-25 |
102年度自願性休漁獎勵金申請期間自102年5月1日起至102年10月31日止,請符合申請資格之漁民攜帶漁業執照正本、漁船進出港時間明細表(漁船進出港檢查紀錄簿)、購油手冊、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船主印章請符合資格之船主踴躍提出申請。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獎勵休漁實施作業要點規定: 一、102年度漁船(含舢舨及漁筏,以下統稱漁船)休漁獎勵金核發事宜,依本要點辦理。 二、休漁獎勵金之申請、審核及相關配合措施,由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 其申請登記或資料彙整由當地區漁會或相關遠洋漁業產業團體協助辦理。 三、休漁獎勵金之申請人須為領有特定漁業執照之漁業人,並符合下列條件,並以申請一次為限: (一)其漁船屬專營娛樂漁業及漁業權漁業漁船以外之漁船,且需符合下列休漁期間及條件之一者: 1、以國內港口為作業基地之漁船(以下簡稱國內基地作業漁船):中華民國101年9月1日起至102年8月31日止,累積出海作業90日以上及在國內港口停航休漁90日以上。 2、赴國外基地作業或參加國外漁業合作之漁船(以下簡稱國外基地作業漁船):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起至103年2月28日止,累積出海作業達九十日以上及在國內港口停航休漁90日以上。 (二)未有相關漁政處分尚未執行完畢。 (三)未有依其他規定停止作業並領取補償金之漁船。 (四)中華民國101年9月1日起至領取102年度休漁獎勵金期間未有走私、偷渡、電、毒、炸魚或漁業動力用油優惠價標準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違規情形。 (五)違規案件於核准本年度休漁獎勵金後、受領獎勵金前,經主管機關作成收回漁業執照處分,尚未開始執行。但國內基地作業漁船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以前開始執行,或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以前開始執行者,仍得發給獎勵金。 四、 前點之違規案件不包括國內基地作業漁船自中華民國102年9月1日起之違規案件,及國外基地作業漁船自中華民國103年3月1日起之違規案件。 五、除下列各款漁業人變更之情形外,第三點事實所生之利益與不利益不及於休漁申請人: (一)因繼承而變更漁業人登記。 (二)配偶間之漁船所有權移轉而變更漁業人登記。 (三)一親等直系血親間之漁船所有權移轉而變更漁業人登記。 六、出海作業及在港休漁日數之計算 (一)執行收回漁業執照處分期間不得計算為在港休漁日數。 (二)出海作業日數之計算以日為基本單位,凡當日有進出港紀錄者,不論其出海時數為何,均以一日計算。 (三)扣除出海作業日數即為在港休漁日數。 七、申請期間 (一)國內基地作業漁船:自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至102年10月31 日止。 (二)國外基地作業漁船:自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至103年3月31 日止。 八、申請地點: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漁業人向其所屬漁會或遠洋漁業產業團體(以基隆市漁輪商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遠洋鮪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遠洋魷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高雄市漁輪公會為限)申辦;其餘漁船漁業人向船籍所在地區漁會申辦。 九、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休漁申請書一式二份(格式如附件一)。 (二)漁業執照影本一份及國外基地作業漁船需增附國外基地作業證明書或對外鎮漁業合作核准文件一份(正本由區漁會或相關遠洋漁業產業團體查對後發還)。 (三)漁船進出港時間明細表或巡防單位提供之漁船進出港資料。 (四)購油手冊正本(影本可),由區漁會或相關遠洋漁業產業團體查對後發還。(未領購油手冊者免附) (五)漁船進出港檢查紀錄簿正本一份,由區漁會或相關遠洋漁業產業團體查對後發還。(如申請人無法提出漁船進出港檢查紀錄簿,得向海岸巡防單位洽詢,並取得登記漁船進出港之相關文件取代。) (六)領據一份(格式如附件三)。 (七)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一份(帳號應清晰可見,欲領現者免附)。 ※有任何問題請電洽馬祖區漁會 22296.或22949轉105找陳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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