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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駕照被註銷者請注意 | |
作者: 連江監理站 < > | 發表時間: 2013-08-28 |
罰鍰不繳駕照被註銷 申請核發駕照期限只到9/2 請民眾注意這個訊息,自85年7月1號起,到95年6月30日號的10年間,曾因為罰鍰不繳納而被處分註銷駕照者,可在今年的8月31號之前,向裁罰機關繳清欠繳罰鍰後,再向監理機關申請重新核發新的駕駛執照。 根據97年公布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於95年6月30號前,十年內,汽車所有人、駕駛人罰緩不繳納,經吊銷駕駛執照者,得於五年內繳清罰款後,申請核發。」但這個規定只到102年9月2號有效,從102年9月3號起,就必須一律重新考照;因此連江監理站提醒您符合條件的民眾,應於期限內儘速申辦,以維護自身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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