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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102年度獎勵休漁申請至10月31日止 | |
作者: 馬祖區漁會 < > | 發表時間: 2013-10-14 |
102年度獎勵休漁申請至102年10月31日止,請符合資格之船主踴躍提出申請。 獎勵休漁實施作業要點 一、102年度漁船(含舢舨及漁筏,以下統稱漁船)休漁獎勵金核發事宜,依本要點辦理。 二、休漁獎勵金之申請、審核及相關配合措施,由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 其申請登記或資料彙整由當地區漁會或相關遠洋漁業產業團體協助辦理。 三、申請休漁獎勵金之申請人須為領有特定漁業執照之漁業人,且需符合下列休漁期間及條件之一者,並以申請一次為限: (一)其漁船屬活漁運搬船、專營娛樂漁業漁船及漁業權漁業漁船以外之 漁船。 (二)出港作業及在港休漁日數: 1、以國內港口為作業基地之漁船(以下簡稱國內基地作業漁船):在本國領海內作業之漁船:中華民國101年9月1日起至102年8月31日止,累積出海作業90日以上及在國內港口停航休漁90日以上之漁船。 2、赴國外基地作業或參加國外漁業合作之漁船(以下簡稱國外基地作業漁船):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起至102年2月28日止,累積出海作業達九十日以上及在國內港口停航休漁90日以上之漁船。 (三)不論漁業人曾否變更,同一漁船當年度以獎勵一次為限。 四、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休漁獎勵金: (一)有漁業法第七條之一第四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但已核准分期繳納罰鍰者,不在此限。 (二)已領有當年度指定性或自願性休漁獎勵金。 (三)經查獲在休漁獎勵期間涉有走私、偷渡、電、毒、炸魚或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違規情形。 五、國內基地作業漁船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以前或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8日以前,經查獲前點第三款違規案件,尚未裁罰者,不予核發102年休漁獎勵金。 六、出海作業及在港休漁日數之計算: (一)執行收回漁業執照處分期間,不計入在港休漁日數。 (二)出海作業日數之計算以日為基本單位,凡當日有進出港紀錄者,不論其出海時數,均以一日計算。 (三)扣除出海作業日數即為在港休漁日數。 漁業人異動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出海作業及在港休漁日數得予併計: (一)相同漁業人及相同漁船。 (二)因繼承而變更漁業人登記。 (三)配偶間之漁船所有權移轉而變更漁業人登記。 (四)一親等直系血親間之漁船所有權移轉而變更漁業人登記。 七、申請休漁獎勵金期間如下,逾期不予受理: (一)國內基地作業漁船: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至102年10月31 日止。 (二)國外基地作業漁船: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至103年3月31 八、受理申請單位: (一)國內基地作業漁船:漁業人向船籍所在地區漁會申辦。 (二)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漁業人向其所屬漁會或遠洋漁業產業團體(以基隆市漁輪商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遠洋魷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高雄市漁輪商業同業公會為限)申辦;其餘漁船漁業人向船籍所在地區漁會申辦。 九、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休漁申請書一式二份(格式如附件一)。 (二)漁業執照影本一份;屬國外基地作業漁船需增附國外基地作業證明書或對外漁業合作核准文件一份(正本由區漁會或相關遠洋漁業產業團體查對後發還)。 (三)漁船進出港時間明細表或海岸巡防機關提供之漁船進出港資料。 (四)購油手冊正本(影本可),由區漁會或相關遠洋漁業產業團體查對後發還。(未領購油手冊者免附) (五)漁船進出港檢查紀錄簿正本一份,由區漁會或相關遠洋漁業產業團體查對後發還。(如申請人無法提出漁船進出港檢查紀錄簿,得向海岸巡防機關洽詢,並取得登記漁船進出港之相關文件取代。) (六)領據一份(格式如附件三)。 (七)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一份(帳號應清晰可見,欲領現金免附)。 ※有任何問題請電洽馬祖區漁會 22296.或22949轉105找陳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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