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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莒光警察所宣導∼盡公民之責,享公民之權 | |
作者: 莒光富 < > | 發表時間: 2014-10-21 |
有關本縣103年五合一地方選舉,依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規定所示,需在該地區繼續居住達4個月以上,始為該區域之選舉人;倘若違反前述規定,虛偽遷徙登記進而投票者,將觸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戶政事務所如發現虛報遷徙登記,可依法將當事人戶籍撤銷遷入外,並依戶籍法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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