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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連江地檢署反賄選宣導(四) | |
作者: 連檢 < > | 發表時間: 2014-11-22 |
【最高法院怎麼說-繼續居住非單憑形式上之戶籍登記為認定之唯一依據。】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38號刑事判決意旨摘錄: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係以確有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事實,為其取得選舉人資格之條件,而非單憑形式上之戶籍登記,為認定之唯一依據。倘無遷入及繼續居住該選舉區四個月以上之事實,而於四個月前虛報戶籍遷入登記,經戶政機關編入選舉人名冊並公告確定,乃參加投票選舉,即符合刑法第146條第2項妨害投票正確罪之要件。 請支持乾淨選舉「不買票、不賣票、不動員虛設戶籍人口投票」 檢舉免費電話0800-024-099接通後按4,連江地檢署關心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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