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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連江地檢署反賄選宣導(五) | |
作者: 連檢 < > | 發表時間: 2014-11-25 |
【最高法院怎麼說-候選人的旁系血親、姻親,為使候選人當選,遷籍未實際居住而投票可以嗎?】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536號刑事判決意旨摘錄: 為支持直系血親或配偶之競選而遷籍未實際居住者,雖然基於情、理、法之調和與社會通念之容許,或有認為不具可罰違法性或非難必要性者,但於其他旁系血親、姻親,仍應藉由四個月之實際繼續入住,以確實建立上揭人、地之連結關係,尚無相提並論餘地。 請支持乾淨選舉「不買票、不賣票、不動員虛設戶籍人口投票」 檢舉免費電話0800-024-099接通後按4,連江地檢署關心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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