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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連江地檢署反賄選宣導(六)
作者: 連檢 < > 發表時間: 2014-11-28
【法院怎麼說-候選人若直接向有投票權人賄選, 縱使僅有1票,仍應宣告其當選為無效。】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0年度選上字第1號判決意旨摘錄:
96年11月7日修正後之選罷法第99條第1項、第 120條第1項3款分別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 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三、有第97條、第 99條第1項、第101條第1項、第102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 146條第1項、第2項之行為」,則以向有投票權之人行賄為提起當選無效訴訟之原因,已刪除「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之要件,是候選人若直接向有投票權人賄選, 縱使僅有1票,仍應宣告其當選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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