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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爆料與詮釋之分野
作者: 紀布德 < > 發表時間: 2014-12-12
爆料是把事情掀開來而講出去;詮釋是仔細解說事理。人們常以眼見為憑,看圖說故事,譬如一位年輕人用繩索綑綁住一位披頭散髮坐在地上的婦人,並用拳腳施暴,路人甲看見了,義正詞嚴地責罵這位年輕人「不孝」;路人乙及丙看見了,跟著嗤之以鼻地大罵這位年輕人。
但沒有人願意去問一問究竟怎麼回事,原來是拍電影的場景。

因此,爆料與詮釋應分開處理;爆料要謹慎踏實,詮釋要嚴謹求證,論斷要慎重合理。

幾年前,大家對國務機要費可否用「領據」結報之認知,就是跟隨著爆料者,對國務機要費的支用情形,做成人云亦云的認識。

換言之,大家都追隨爆料者,對國務機要費的憑證處理,橫加詮釋而成定見。其實,雖可爆料但不可自作詮釋,應該謹慎「求證」它的實際緣由。

一•特別費因具「機要」性質而以領據結報
請您暫時放下所聽到國務機要費的資訊,先暸解機關首長特別費,半數可以「領據」結報之由來,並進一步可知道它與國務機要之「機要」二字的關係。

1. 早期各級機關首長因公招待等花費,由其個人薪資支付。但自民國41年始建立特別費的制度,才編列專款供首長支用。

2. 總統府自民國38年度即已有經費性質的機密費與特別費預算科目。顯然地,總統專屬的特別費比機關首長的特別費,較早建置。

3. 政府在62年度,鑒於預算在執行時,各級首長在事實上,難免有若干「機要」性質之開支,無法取得原始單據,故在特別費半數範圍內,可以「領據」動支。此即顯示特別費有「機要」屬性,才有「領據」之產生。

4. 總統專屬的特別費與機密費,早於52年度時,即以「國務機要」計畫科目呈現「機要」屬性。顯然地,其較首長的特別費早十年已經存在著,而直接以「機要」科目來表示取得原始單據之困難,而必須以「領據」結報。

二•國務機要費是以「總領據」送審計部結報
國務機要預算,基於「機要」費用的性質特殊,自民國40年以來,向例以總統府秘書長名義出具「總領據」送審計部報銷。

1. 總統行使憲法授與之職責,相關政務本即具有高度的政治性與機密性。其行使職權相關必要費用,實質的內涵具有特別費,機密費與機要費之綜合性質。
依據預算編列方式,「國務機要」本身就是工作計畫科目,其分支計畫所採用的科目也是「國務機要」,其下設「業務費」是第一級用途別科目,「機要費」是第二級用途別科目表達,顯見其層次高。

2. 特別費適用之對象,包括副總統、五院、部會、縣市、鄉鎮等正副首長及各級學校之校長等約計六千人之多。
特別費的預算編列方式,是「一般行政」工作計書科目,其分支計畫科且是稱「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科目,其下設「業務費」第一級用途別科目,「特別費」是第二級用途別科目,顯示其層次低。

3. 國務機要費,如採與一般費用的報支方式,不僅難符實際運用需求,恐亦有礙國家利益,故賦予較大的彈性運用空間,其報支程序亦按特殊方式處理。審計部自始認同其性質特殊而默許,同意以「領據」結報。

4. 特別費僅為各該機關首長因應一般行政公務所需,須在核定的預算額度內,需要檢附相關的全部原始憑證,送審計部審核始完成相關的法定程序,此乃因其性質遜於國務要費所致。

三•機要費全數得以「領據」作為原始憑證
國務機要費,從最先的工作計畫開始,直到最後的用途別皆以「機要」二字標明,此與特別費所含半數「機要」性質之名詞及意義,是完全相同的。
同樣皆因有取得外來原姑憑證困難之事實存在。既然特別費因「機要」性質,准予半數以「領據」動支,而國務機要費全是以「機要」為名,自然全部金額得以「領據」動支才合理。

1. 總統府自民國40年度以來,會計作業依價例有半數經費為屬機密部分,係以「領據」報支。
民國52年度開始,將原先的特別費與機要費合併為國務機要科目,此即意涵總統的特別費亦具機要性質,其經費的使用更具彈性,全數得以「領據」報支。

2. 若參照民國62年度,各機關首長特別費中,有若干「機要」性質之開支,無法取得原始憑證,准予半數「領據」結報。
這顯然地證明國務機要科目中的特別費也具有機要性質,故國務機要科目至少四分之三得以「領據」結報,即機密費的全部,加上特別費的一半。

3. 自民國81年度起,國務機要科目不再以個別機密費及特別費金額編列,只彙列一個總數。自83年度開始,用途別科目皆以「機要費」或「機密費」表達,這又證明國務機要科目全屬「機要」性質,全部得以「領據」結報。

4. 機要費即是機密及重要事情所需之經費,有不易取得憑據,或不宜在文書上表露實情,通常依規定不需要檢附外來如統一發票等原始憑證,而以「領據」,或以「支出證明單」代替。

總之,總統行使憲法職權所需的專屬經費,具有機密且重要性,是超越機關首長特別費,是無庸置疑的。

民國52、62、81、83年度預算編列方式,已明確表達國務機要科目是「機要」屬性,會計憑證的處理得彈性地運用「領據」結報。
審計部也認為具有機密性,所以默許或同意以「總領據」送審,而免附原始憑證。
但爆料者未經實際查證逕行詮釋國務支出須以外來發票結報,造成誤導視聽。
紀布德 103 12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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