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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食品業者登錄
作者: 衛生福利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
發表時間: 2015-06-1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
「食藥署駐點人員6/12於北竿鄉鄉代會、6/16東莒衛生所及6/17西莒衛生所」協助尚未辦理登錄業者登錄,請食品業者前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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