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資訊網 » 站務區 » 刪文留置區 | http://www.matsu.idv.tw |
主題: 汽車燃料費繳納通知書之補發方式 | |
作者: 連江監理站 < > | 發表時間: 2015-08-17 |
1.利用7-11之ibon、萊爾富之Life-ET、來來OK之ok•Go或全家便利商店之FamiPort多媒體資訊機補單繳費。 2.自用車及機車汽車燃料使用費於每年7月徵收。營業汽車於每年3、6、9、12月分四季徵收,開徵期限內未收到繳納通知書者,請洽全國監理機關申請補發。 3.暫住外縣市者,可就近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補發及繳納。 4.已繳納之燃料使用費收據,請妥為保存,如車輛辦理檢驗或各項異動登記,請攜帶繳費收據之正本,以便查核。 104年尚有1770輛汽機車尚未繳納,請車主利用超商補單繳納未設超商請利用下鄉或請本站補單寄發至郵局繳納。 臺北市區監理所連江監理站 提醒您 |
|
第1頁 (共1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