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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莒光鄉慢速壘球錦標賽 | |
作者: 網管 < > | 發表時間: 2015-09-10 |
104年莒光鄉「健康新概念,點火不點菸」 慢速壘球錦標賽 一、主 旨:為積極推展體育全民運動,以提倡國民動態休閒生活,提昇國 民生活品質,厚植地區運動競爭力。 二、指導單位:連江縣衛生局 三、主辦單位:莒光鄉公所 四、協辦單位:莒光指揮部、莒光鄉代會、敬恆國中小、縣議員陳貽斌服務處、 西坵社區發展協會 五、活動時間:104年10月3至4日(依參賽隊數而定)。 參加對象:莒光地區軍民 活動組別:社會組 比賽地點:青帆慢壘球場 六、比賽方式:六隊以下以循環賽、六隊以上採分組淘汰制(依參賽隊數而定)。 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慢速壘球規則。 比賽用球:採用主辦單為指定用球。 八、報名地點: (1) 莒光鄉公所 電話:89146轉21-朱先生或傳真88164(需來電確認) (2) 報名截止日期:即日起至104年9月21日止 ※每隊限報15名球員,領隊、經理、教練、管理為球員時,須填寫球員名 單,未填入者不得下場比賽。 九、獎勵辦法: 團體獎項:冠軍、亞軍、季軍並各頒贈獎盃乙座。 十、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全國總決賽採用) (一) 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應遵守各項細則之規定,球隊若違反規定 而利益有所損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二)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公佈為準。 (三)比賽中判為『自動棄權』之球隊,強制沒收後面所有賽程,被判 『奪權』比賽之球隊則不影響該隊後面賽程。該場並以十比零計 分。 (四)比賽採七局限制,滿四局相差十分(含)以上,滿五局七分(含)以上 則提前結束比賽。 (五)比賽之時間限制:預賽每場六十分鐘、決賽每場七十分鐘,二好三壞球制,以投手練球第一球出手開始計算,以主審為準。屆時若仍未賽完,則以屆滿時間這局為最後一局(時間屆滿前大會及裁判不負通告之責及義務),若是上半局打完,下半局後攻之隊伍若分數較高,或三出局前分數超過對方,則判獲勝且比賽結束。 (六)預賽採和局制,勝一場得2分、和局得1分、敗場得0分,積分 相同時以: 1. 兩隊勝負關係 2. 總失分較少者 3. 總得分較多者 4. 相關球隊商率決定 5. 商率相同時兩隊抽籤決定 ※ 決賽採突破僵局制(七局結束或時間屆滿時仍平手,則八局或時間屆滿之次局起採突破僵局)。﹝以先到採用之﹞ ※ 突破僵局採兩位跑壘者佔一、三壘二出局開始比賽。 ※(七)好球帶的高度是1.82公尺以上高度不限(使用好球板)。 落地球擊中好球板及本壘板均算好球;好球板功能同本壘板,跑 壘者回本壘可踩本壘板及好球板均算得分;守備員亦同。 (八)球員跨隊比賽被查獲時,以第一場上場比賽(以大會記錄)為所有 權,另所跨之隊伍以冒名頂替,判為『奪權比賽』。 (九)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攻守名單』,並於秩序冊中所排定之比 賽時間的前十分鐘前提交大會。 (十)有關攻守名單應注意事項: 1.寫清楚應填寫之所有項目,教練或經理應簽名並註明球衣號 碼。 2.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否則若遇『保留比賽』而權力喪失則自行負責。 3.預備球員欄中未填寫之球員及只寫姓名未填號碼者,於比賽 中不得上場(或)替補其它球員。 4.報名時,未列於報名表中之球員欄者,比賽中不得上場比賽。若是教練或經理兼球員,則姓名除列於教練、經理欄外,於球員欄亦應將其姓名寫上,否則不得上場比賽。 ※ 違反上列3、4項則以 違規球員 判決。 ※(十一)所有場內球員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之(正本)備查。大會 之證件以身份證、駕照、護照【其他證件概不承認】 (十二)不得有未列於秩序冊之球員欄中球員上場比賽,若經對方抗 議成立,則被判為『奪權比賽』。 ※(十三)列隊查證先發選手之資格問題(含跨隊、冒名頂替) ,於雙方列 隊時接受身份之核對,若無帶證件由預備選手更換。替補球員 上場後,得隨時接受查核身份;開賽後,不接受查核先發選手 資格。 若是人數不足十人,可採九人開賽制。 (十四)背號筆誤,只要球員當場提出身分證明: 1.經裁判證實確為該球員無誤,則通知記錄組更正背號後繼續比賽。 2.倘若該球員無法提出身分證明,則裁判應即判定該錯誤隊伍為比賽『失格』、『奪權比賽』。 (十五)球員服裝之規定: 1.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球褲及球帽,球衣胸前應有隊名、背後應有背號,背號之每一數字至少十五公分高度,不得臨時手寫或浮貼上去。(背號沒有0號) 2.經理、教練、壘指導員亦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方得上場執行職務。 (十六)非該場比賽球隊之球員及隊職員不得進入選手休息區。 十一、書面抗議:比賽中以裁判最後判決為終結,不得異議。對該判決若有質 疑,應於比賽結束後 半小時 內提出『書面抗議』。 十二、擊球員不可甩棒,因甩棒每場第二人次(含)以後,將被判逐出場。 若因球審視為有故意之嫌或暴力傾向,則不受初次犯規之限制,可直接 宣告出場。 十三、除正常暫停外,其他任何暫停主審均會告知記錄組計時,在恢復比賽時 立即通知記錄組及雙方球隊。 十四、距離本壘板前15英呎或4.5公尺,本壘與三壘的連接線在15英呎或4.5 公尺劃一垂直白線,凡三壘跑壘員往本壘進佔時,若已通過(含踏觸)白線 時就不得返回三壘壘包,必須強迫進佔本壘(若未踏觸白線或界外延伸 連線時不在此限)。此時守備方,持球(用身體任一部份或手套)碰觸本壘 板即裁決跑壘員封殺出局 (規定此條文目的為防止跑壘員與守備員互 相碰撞造成安全上之危險),其狀況(如未通過或踏觸白線前之夾殺、死 球進壘、正常跑壘跌倒爬起及其他狀況),則不受此條文之4.5公尺白線 之限制。(本條文屬於立即裁決) 十五、本次比賽使用安全頭盔制: 1. 比賽球隊應自行準備雙耳之安全頭盔。 2. 擊球員未戴安全頭盔進入擊球區準備擊球,投手投出球後,擊球員被判出局。 3. 擊球員或跑壘員因違反規則,球員判其出局且不受舉發時機之限制(但需該球員在場上),以舉發時點前所有攻守仍屬有效。 4. 擊跑員或跑壘員,跑壘中故意拋掉頭盔時,將判其出局。 十六、全壘打不限。 ※ 十七、凡是對大會裁判言語侮辱、推擠、挑釁、罷賽,判該名選手或教練禁 賽一場,領隊、經理、管理判出場並不准進入選手休息區,若是勸告 不聽判該名選手及該球隊禁賽所有賽程,並通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部、各縣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體育會、各縣 市慢壘委員會(協會)禁止該員及該球隊參與任何慢壘賽事二年。 十八、以上各項決議經領隊會議通過實行,請各球員球隊確實遵守。 十九、遇有本規程未定事宜依據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09 - 2011年慢速壘 球規則為準。 二十、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定之。 附加Word文件檔: matsu-bd95d020aae1f7e080db7d188246a510.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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