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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版騎乘活動用「防護頭盔」檢驗標準公告 | |
作者: 標準檢驗局馬祖 < > | 發表時間: 2015-10-05 |
新版騎乘自行車、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輪等活動用「防護頭盔」檢驗標準將於104年10月1日實施 為提升民眾騎乘自行車與從事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輪等活動之安全性,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104年6月11日公告修正「騎乘自行車用防護頭盔」及「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輪等活動用防護頭盔」之檢驗標準為101年11月15日修訂公布之CNS 13371,考量該局檢驗能量建置時程,並給予業者適當緩衝期,該新修訂之檢驗標準自104年10月1日起全面實施。 「騎乘自行車用防護頭盔」及「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輪等活動用防護頭盔」已自84年1月1日起列為應施檢驗商品,進口或國內產製該2商品須依CNS 13371完成檢驗程序,貼上商品檢驗標識後,始能於市面上陳列銷售。 新修訂之CNS 13371對於「騎乘自行車用防護頭盔」及「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輪等活動用防護頭盔」之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將全罩式之該2種防護頭盔商品納入標準適用範圍。 二、「騎乘自行車用防護頭盔」強化「衝擊吸收性」及「頤帶強度」試驗規定,增加「保持性(脫離)試驗」、「視野之測定」等檢測項目,並要求頤帶上不得裝上顎杯、頤帶寬度應在15mm以上。 三、「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輪等活動用防護頭盔」商品檢測項目雖維持不變,但也要求頤帶上不得裝上顎杯、頤帶寬度應在15mm以上。 四、該2種防護頭盔皆取消重量在600公克以下,及帽體為堅硬殼體者應設置適當之通風孔等規定,但通風孔總面積為20平方公分以下,且外觀類似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者,則認定為騎乘機車用防護頭盔,以防止民眾因為誤用,致有危害安全之虞。 標準檢驗局呼籲各進口業者及國內製造商應配合依新訂之檢驗標準辦理相關檢驗事宜,提供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避免因違反檢驗規定受罰,並善盡保護消費者之企業責任;此外,該局提醒消費者依下列事項選用騎乘自行車用及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輪等活動用防護頭盔,以保障自身安全: 一、購買本體貼有「商品檢驗標識」之頭盔商品。 (圖例為 ![]() 或 ![]() )。 二、選購時宜注意內襯清潔無異味,不可有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形。 三、勿將產業用防護頭盔等商品充當自行車用或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輪等活動用防護頭盔佩戴。 四、佩戴自行車用或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輪等活動用防護頭盔時,應確實繫緊頤帶,將防護頭盔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也不可遮蔽視線。 五、當防護頭盔受到嚴重撞擊時,即使外觀看不出其損傷,也應該儘速更換。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發言人:莊副局長素琴 辦公室電話:2341-2855 行動電話:0934-022-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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