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資訊網 » 站務區 » 刪文留置區 http://www.matsu.idv.tw
主題: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漁船拍賣公告
作者: 永歲飄零 < > 發表時間: 2016-05-04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執行本署105年度執從字第1號違反漁業法等案件,拍賣扣押物品船舶等有關事項。
公告事項:
一、船舶等拍賣標的及所在地:如附表。
二、保證金:新台幣80萬元。保證金在新台幣壹萬元以下者,得以千元大鈔,超過壹萬元者,得以臺灣各地銀行或信用合作社簽發,以臺灣各地銀行為付款人之即期票據,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未將保證金放入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開啟領回。
三、觀覽拍賣標的日期及處所:自拍賣期日前5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日止(每日辦公時間內),前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馬祖第十海巡隊(地址:連江縣南竿鄉福沃村138號,電話0836-22647),由第十海巡隊勤指中心人員導引觀看。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自公告後至105年5月31日開標日前1日以雙掛號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寄達(連江縣南竿鄉復興村210號)。若不及寄達者也得於開標日下午1時30分起至2時30分止,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拍賣室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05年5月3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署一樓禮堂(同前封存袋寄達地址)當眾開標。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拍定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拍定物再行拍賣,原拍定人不得承買,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價金及因再行拍賣所生費用時,原拍定人應負擔其差額。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負擔。
八、其他公告事項:
(一)底價:新台幣400萬元。
(二)現場投標之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等證明身分文件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委任人及代理人應於投標書委任狀欄內簽名蓋章,且應提出委任狀附於投標書投入標櫃內,並應當場提出委任人之國民身分證等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未將委任書狀附於投標書投入標櫃者,投標無效。
(三)投標人如係本國法人、外國人或外國法人,應提出身分證明或法人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內。
(四)刊登於新聞紙之拍賣公告內容與本署公告欄之拍賣公告內容不符者,一律以本署公告欄所公告之拍賣內容為準。
(五)有投標意願者,請向本署索取投標書、封存袋,並以本署提供之投標書、封存袋投標。
(六)投標相關事項聯絡人員:康法警建雄,連絡電話:0836-22823分機107。
(詳情請參閱附件內容)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f4a8082c3ec5c89eb91e55c6090f4943.pdf
第1頁 (共1頁)
服務條款      內容政策      隱私權聲明      著作權聲明       刊登廣告       站長信箱      副站長信箱      副站長kingfisher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