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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105年度自願性休漁獎勵金申請 | |
作者: 馬祖區漁會 < > | 發表時間: 2016-05-12 |
105年度自願性休漁獎勵金申請期間自105年5月1日起至105年10月31日止,請符合申請資格之漁民攜帶漁業執照正本、漁船進出港時間明細表(漁船進出港檢查紀錄簿)、購油手冊、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船主印章逕向馬祖區漁會提出申請。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願性休漁實施作業要點」 一、休漁獎勵金之申請人須為領有特定漁業執照之漁業人,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其漁船屬活魚運搬船、專營娛樂漁業及漁業權漁業漁船以外之漁船。 (二)出港作業及在港休漁日數: 1.以國內港口為作業基地之漁船(以下簡稱國內基地作業漁船):休漁獎勵期間為前一年9月1日至每年8月31日止,期間內累積出海作業90日以上及在國內港口休漁90日以上。 2.赴國外基地作業或參加國外漁業合作漁船(以下簡稱國外基地作業漁船):休漁獎勵期間為每年3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止,期間內累積出海作業達90日以上及在國內港口休漁90日以上。 二、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休漁獎勵金: (一)有漁業法第七條之一第四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但已核准分期繳納罰鍰者,不在此限。 (二)已領有當年指定性或自願性休漁獎勵金。 (三)經查獲在休漁獎勵期間涉有走私、偷渡、電、毒、炸魚或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第十三條所定違規情形。 三、申請期間: (一)國內基地作業漁船: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止。 (二)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每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止。 四、受理申請單位及文件: (一)國內基地作業漁船:漁業人向船籍所在地區漁會申辦。 (二)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漁業人向其所屬漁會或遠洋漁業產業團體(以基隆市漁輪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遠洋魷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高雄市漁輪商業同業公會為限)申辦;其餘漁船漁業人向船籍所在地區漁會申辦。 (三)申請人應檢附文件包括申請書、漁業執照(需查驗正本)、購油手冊、漁船進出港時間明細表或海岸巡防機關提供之漁船進出港資料…等,詳情請直接洽詢漁會及公會。 五、申請人因下列對本會負有金錢給付義務情形之一者,其休漁獎勵金核發金額應先抵繳,如有剩餘再予撥付: (一)已核准分期繳納罰鍰尚未繳清。 (二)經核處繳回漁業動力優惠用油補貼款尚未繳清。 (三)依第十二點應追繳而未繳回之休漁獎勵金。 (四)有其他應給付而未給付之款項。 ★有關獎勵休漁申請之相關規定請洽 馬祖區漁會陳小姐0836-22296-105 或連江縣政府建設局漁業課林先生0836-260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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