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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標檢局公布市售「木製板材」檢測結果
作者: 標準檢驗局馬祖 < > 發表時間: 2016-11-24
標準檢驗局公布市售「木製板材」商品檢測結果

  木製板材商品為普遍用於辦公室或家居等室內場所之裝修材料,若其中甲醛釋出量不符規定,恐有影響消費者健康之虞。標準檢驗局為確保該類商品之安全性,於桃園、新竹及苗栗地區之五金、建材、百貨等各賣場或商家,隨機購買20件(中密度纖維板1件、裝修用集成材3件、合板7件、層積材4件、複合木質地板5件)進行「品質項目」檢測及「標示」查核,結果全數符合規定。

  標準檢驗局指出,本次購樣分別依據國家標準CNS 9909「中密度纖維板」、CNS 11029「裝修用集成材」、CNS 1349「普通合板」、CNS 8058「特殊合板」、CNS 11818「單板層積材」、CNS 11342「複合木質地板」,進行「甲醛釋出量」之「品質項目」檢測,另依「商品檢驗法」、上述國家標準及「木製板材類商品型式認可逐批檢驗作業規定」檢查「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

  標準檢驗局說明,木製板材商品於製造過程中會使用膠合劑,有些膠合劑會釋放出「甲醛」,「甲醛」會對人體健康造成慢性危害,若經由呼吸道吸入會造成肺功能減弱,並會對皮膚產生過敏,國際癌症研究署(IARC)將其列為疑似致癌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亦將其列為第2類毒性化學物質。

  標準檢驗局為維護消費者健康,依據商品檢驗法公告該類商品為應施檢驗範圍,並自96年7月1日起至99年10月15日陸續實施強制檢驗,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輸入或產製出廠販售。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時,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標準檢驗局呼籲,業者應製造或進口符合國家標準規定之木製板材商品,並落實商品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此外亦提醒業者,該局已要求市售商品新增標示「品名」及「原產地」,並自106年1月1日起實施。

  標準檢驗局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木製板材商品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圖例如附)。
二、選購時請檢視廠商名稱、地址、製造年月日或批號,及甲醛釋出量符號是否標示清楚,甲醛釋出量符號為F1、F2、或F3之任一種標示,3種符號中,阿拉伯數字愈小表示甲醛釋出量愈少。
三、於室內裝修完成後初期請注意室內通風,最好勿急於遷入新居,宜通風一段時間再入住。

  標準檢驗局提醒,消費者對於所購買之商品多一些瞭解,商品使用時就有多一分安全保障,消費者可至該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afety.bsmi.gov.tw)」項下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發言人:莊副局長素琴
辦公室電話:02-23412855 行動電話:0934-022921

承辦單位:第二組第三科科長鄭慶弘
辦公室電話:02-23431772  行動電話:0920-149023
標準檢驗局意見信箱:http://www.bsmi.gov.tw/wSite/sp?xdUrl=/wSite/petition/MailMessage.jsp&ctNode=2946&mp=1
新聞聯絡人:林樹煌 辦公室電話:02-23431900 行動電話:0939-965886


請另存圖片檢視原尺寸圖檔
木製板材照片1051117

附加Word文件檔: matsu-5f122ca50f861b98bde71dd2d93f803e.doc木製板材彙整表1051117

附加Word文件檔: matsu-d82acc9470b3485ac757f47997bd989d.doc商品檢驗標識-木製板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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