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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公告106年度本縣海域區劃漁業權申請 | |
作者: 產業發展處 < > | 發表時間: 2017-02-24 |
主旨:公告106年度本縣南竿鄉:四維村澳口(A、B、D)及四維村外海域(R);北竿鄉:芹壁村外養殖海域範圍(E)及白沙村西側養殖範圍(D);東引鄉:清水澳口外海域(N);高登島北側(AB)及高登島西側(AC)區劃漁業權申請之位置及範圍。 依據:依漁業法第17條及漁業法施行細則第17、1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限:自106年3月1日至106年3月31日。 二、公告漁場位置及範圍:如圖示,南竿鄉:四維村澳口(A、B、D)及四維村外海域(R);北竿鄉:芹壁村外養殖海域範圍(E)及白沙村西側養殖範圍(D);東引鄉:清水澳口外海域(N);高登島北側(AB)及高登島西側(AC) 三、申請經營漁業權漁業應檢送之文件: (一)連江縣漁業權執照申請書三份及其應附文件(格式如附件)。 (二)切結書三份(格式如附件)。 (三)事業計劃書三份(格式如附件)。 (四)原領區劃漁業權執照正本一份、影本二份(新申辦、毀損、遺失補發者免附)。 (五)漁場圖三份(應標註漁場各基準點與陸上相關方位、距離及網具大小等)。 (六)申請人為合夥組織者、請檢附合夥契約書;為公司組織者,應附登記證明文件、股東名冊暨代表人同意書各三份;為漁會或漁業生產合作社,應附會員代表大會或社員大會決議紀錄三份。 (七)身分證正反面影本3份。 (八)近三個月戶籍謄本3份。 (九)印鑑證明3份。 (十)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期限內之漁船船員手冊、漁船漁業執照、小船執照檢附影本3份。 四、詳細審查作業規定請參閱附件四「連江縣政府區劃及定置漁業權執照審查核發作業要點」。 五、相關圖表格式請洽各鄉公所、馬祖區漁會索取及連江縣政府網站便民服務產業發展處下載(http://www.matsu.gov.tw)。 請多利用google chrome 下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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