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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少年志工志願服務計畫 | |
作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 > | 發表時間: 2017-05-17 |
福建連江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志工志願服務計畫 一.招募計畫 (一)本院106年度需召募下列少年志工,請符合資格且有意參與協助輔導少年工作者,於106年5月31日前,檢具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召募少年志工報名表乙張及身分證影本乙份,至福建連江地方法院一樓服務台報名,經本院初步審核認符合資格時,將通知前來接受訓練: 1.個人保護志工: 2 名。 2.個人輔導志工: 3 名。 (二) 少年志工之召募,由調查保護室主任調查保護官銜院長之命召集相關單位辦理之。 二.少年志工種類及資格 (一)保護志工 1.個人保護志工:年滿20歲,品性端正,對助人工作富有熱忱並完成少年保護志工教育訓練者。 2.團體保護志工:經政府合法立案,其成員對助人工作富有熱忱者。 (二)輔導志工 1.個人輔導志工 (1)積極條件: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完成教育訓練,且無不得聘請情形者: ○曾任少年法院(庭)庭長或法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觀護人1年以上者。 ○曾任個人輔導志工、團體輔導志工之輔導工作1年以上者。 ○曾在國內外大專院校講授法律、諮商、輔導、心理、社會工作、精神醫學及其他少年保護相關課程,並從事相關實務工作1年以上者。 ○具有教師、社會工作師、心理師資格、並實際從事實務相關工作1年以上者。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法律、諮商、輔導、心理、社會工作、精神醫學及其他少年保護相關科系畢業者。 ○曾修習法律、諮商、輔導、心理、社會工作、精神醫學及其他少年保護相關科目20學分以上者;參加相關專業講習每15小時得折抵1學分。 (2)消極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為個人輔導志工: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執行完畢未滿10年者。但過失犯罪不在此 限。 ○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執行完畢未滿10年者。 ○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者。 ○其他有具體事實,經認為不適當者。 2.團體輔導志工:經政府合法立案,設有專業輔導人員之社會福利、教養、心理、輔導、教育、宗教、慈善等機構、團體。 (三)督導志工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完成教育訓練者: ○曾任少年法院(庭)庭長或法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觀護人5年以上者。 ○曾任個人輔導志工、團體輔導志工之輔導工作人員5年以上者。 ○曾在國內、外大專院校講授法律、諮商、輔導、心理、社會工作、精神醫學及其他少年保護相關課程5年以上,並從事相關實務工作5年以上者。 ○具有教師、社會工作師、心理師資格,並實際從事實務相關工作5年以上者。 5、遴聘流程 (一)個人保護志工、個人輔導志工: 1.公告少年志工志願服務計畫,召募所需之少年志工若干名。 2.受理報名後,先為資格審核,並視業務所需志工之專長進行瞭解。 3.初審合格者,則通知接受少年志工教育訓練,完成訓練並通過考核及面談後,陳報司法院核發少年志工教育訓練結業證明書者,本院得聘請為少年志工。 (二)團體保護志工、團體輔導志工: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視實際需要聘請之。 (三)聘期:少年志工聘期為2年;服務績效優良者期滿得予續聘。 6、訓練 (1)職前教育訓練: 1.包含基礎教育訓練、特殊教育訓練及實務訓練,課程及時數如附件1-1。 2.司法院統籌規劃定期辦理,訓練完成時,實施書面綜合評量及面談,合格者核發少年志工教育訓練結業證明書。 3.曾受過司法院及所屬各法院、其他機關、機構或團體所舉辦志願服務之基礎教育訓練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免除該 部分之訓練。 4.實務訓練(實習個案輔導或帶領團體輔導活動等)為期1年,於個人輔導志工完成教育訓練課程後實施,由原召募法院辦理(實務訓練開始前得申請變更實習法院;但以1次為限,訓練開始後不得申請變更)。 (二)在職訓練:本院得視實際需要,不定期辦理少年志工之在職訓練(每年至少6小時),少年志工應依本院排定時間參加。 七、管理、運用 (一) 少年志工共同注意事項: 1.參與服務工作時,應遵守志工及輔導倫理守則,並與觀護人員密切配 合,接受本院長官及觀護人之指導。 2.執行服務工作時,應佩戴本院製發之志願服務證;穿著整齊,儀容端莊。 3.應依排定時間親自參與服務工作,按時出勤並依規定辦理簽到、簽退、填載服務日誌簿、製作訪視紀錄、輔導紀錄等。 4.個人保護志工、個人輔導志工及督導志工應成立志願服務團隊,選出自治幹部,負責代班、有關活動協調聯繫等事宜。 5.少年志工因個人因素或其他事由致不能執行職務者,得依本院規定請辭並繳回相關證件。 (二)個別注意事項 1.個人保護志工 (1)每次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分上、下午2個時段計算,每日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如有需要得調整之,但每1時段均應服勤滿3小時。其他時間如有業務需要,亦得商請保護志工協助。 (2)服務地點:本院調查保護室或其他指定之處所。 2.個人輔導志工 (1) 每次服務時間:由本院指定或自行排定之時間。 (2) 服務地點:視個案需要之適當處所。 (3) 應接受本院規定之案件量,並以個案之最大利益為優先考量。 (三)其他 1.少年志工之行政管理及協調聯繫事宜,由調查保護室擔任。 2.調查保護室應建立少年志工之個人服務檔案,以建立完整服務資訊。 3.本院將為少年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及誤餐費。 八、服務項目 (一)保護志工:在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之指導下,協助執行下列事項: 1.辦理少年之就學、就業、就醫及就養等相關各項業務。 2.辦理一般性行政業務。 3.其他交辦業務。 (二)輔導志工:在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之指導下,協助執行下列事項: 1. 輔導受保護處分少年。 2. 實施心理測驗及解釋工作。 3. 辦理團體輔導。 4. 辦理親職教育輔導。 5. 辦理少年志工講習事宜。 6. 其他交辦業務。 九、輔導、考核 (一)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應提供少年志工必要之服務資訊,並隨時予以指導、協助。 (二)少年志工之督導、考核,由調查保護室依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 置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2) 個人保護志工、個人輔導志工及督導志工服務年資滿1年,且服務時數達150小時以上,成績良好者,得檢具證明申請召募法院核發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3) 少年志工之表揚如下: 1.服務年資滿3年且服務時數滿500小時,成績良好者,由地方 (少 年及家事) 法院公開頒授獎狀表揚之。 2.服務年資滿3年且服務時數滿1000小時,成績良好者,由司法院或司法院委由少年志工服務法院公開頒授銅牌獎及得獎證書表揚之。 3.服務年資滿4年且服務時數滿1200小時,成績良好者,由司法院或司法院委由少年志工服務法院公開頒授銀牌獎及得獎證書表揚之。 4.服務年資滿5年且服務時數滿1500小時,成績良好者,由司法院公開頒授金牌獎及得獎證書表揚之。 5.司法院頒授之同等次獎牌及得獎證書,以每人1次為限。 十、本計畫未規定事項,依志願服務法、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附加Word文件檔: matsu-6a5552c8e0a0792273255078d872faf2.doc報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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