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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裕榮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違規蝦味先查核結果 | |
作者: 衛生福利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 | 發表時間: 2017-05-19 |
有關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查獲「裕榮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逾期柴魚精粉、無水檸檬酸及紅麴粉等原料製成「蝦味先泡菜口味」、「蝦味先墨西哥煙燻口味」、「蝦味先日式照燒口味」、「蝦味先蜜烤魷魚口味」、「裕榮生技GABA 發芽大豆養生粉(紅麴)」等5項產品,本局於第一時間即派員查察四鄉五島市售販賣情形,查核結果雖無前列5項違規產品,但其相關產品業者亦下架退貨計蝦味先(原味、辣味)427包25.62公斤、燒番麥(原味)71包5.68公斤。 本局強調,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食品逾有效日期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相關食品業者亦應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之規定,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縣(市)主管機關。另同法第47條規定,經依食安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者,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食品業者若有販售該5項產品,應立即完成下架停止販售並主動向本局通報,以維護消費者飲食權益。 ![]() 5項違規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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