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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東引國中小及附幼代理教師第1次甄選 | |
作者: admin < > | 發表時間: 2017-06-24 |
連江縣立東引國民中小學及附幼106學年度代理教師第1次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施行細則。 (二)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三)教師法。 (四)教育部訂頒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六)依據連江縣政府106年6月21日府教學字第1060022817號函辦理。 二、甄選代理教師名額: 國中部(專任輔導代理教師):正取1名、(備取1名),實缺代理,起聘日為開學日前三天起(或實際到職日)至次年七月二日或離職日止。 國小部(特教科-身障類代理教師):正取1名、(備取1名),係預估缺須俟函報教育部同意,若不同意則不聘任,起聘日為開學日前三天起(或實際到職日)至次年七月二日或離職日止。。 幼兒園(一般科代理教師)代理教師:正取1名(備取1名),起聘日為開學日前三天起(或實際到職日)至次年七月二日或離職日止。 三、公告時間地點及方式:自起106年6月24日起至106年6月29日止登錄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及連江縣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matsu.edu.tw)。 四、資格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 請檢附戶籍謄本查驗) 。 2.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之情事者。 (二)資格條件: 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已具有合格教師資格,尚無合格教師證,需繳 交切結書)。 (三)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不實,縱因甄選後未能察覺而予錄取,一經查證屬實,錄取無效。 五、 報名方式及時間: 採親送、傳真及E-mail傳送報名(報名資料於報到甄選時繳交),本校地址:連江縣東引鄉中柳村94號,傳真號碼:0836-77261,或於106年06月29日(星期四)下午16時前傳至以下信箱:a07180101@yahoo.com.tw,並請來電確認,電話:0836-77210#604陳先生。 六、報名手續: (1)繳交證件:繳交報名表(請詳填各欄,貼上最近三個月內,一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一張)、相關 證明文件。 (2)繳驗證件(各項證件正本、影印本各一份;正本驗訖即發還,影印本正反面一份存查):國民身 分證、學歷證件、合格教師證、經歷證件。 (3)填繳切結書。 七、甄選時間及地點:106年6月30日(星期五)下午15:00 時於連江縣立東引國民中學會議室 (連江縣南竿鄉中柳村94號)) 八、甄選方式:口試(每人至少 10分鐘)及試教(每人以10分鐘為限),順序以報名先後決定。 1.錄取總成績計算方式:口試佔總成績50%、試教佔總成績50%。 2.成績相同之處理:試教成績高者為優先錄取,再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 3.試教教材為該科目,另版本、範圍皆不限請自行擇訂。 九、錄取名單及成績順位名單公告: (一)日期:106年6月30日(星期五)下午17時公告錄取名單。 (二)地點:連江縣政府教育局網站。 十、分發服務時間及地點: 經錄取之代理教師,請於106 年6月30日(星期五 )下午18時前與連江縣立東引國中小學 人事室電話報到辦理相關等事宜。 十一、報到及聘用: 報到後經本校教評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用,逾時報到以棄權論。 十二、附則 (一)本次甄選若因天候不可抗拒因素無法如期辦理,得經甄選委員會研商後,順延報名及甄選時間,並另行公告及上網(連江縣政府教育局網站)公告。 (二)複查成績請於民國106 年7 月 03 日(星期一)上午 09時至下午 17 時止,持身分證向連江縣立東引國民中小學人事室申請複查, 壹、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三十一條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第三十三條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己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貳、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至八款: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附加Word文件檔: 簡章及表格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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