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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房屋無償借與他人營業使用應申報收入
作者: 國稅局馬祖服務處 < > 發表時間: 2017-09-21
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民眾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申報或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若未申報或申報金額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者,稽徵機關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該服務處進一步說明,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所稱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如果是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獨資經營商號或執行業務使用,則無需計算租賃收入。
該服務處呼籲民眾,如將個人財產無償出借他人供營業使用,對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疑問者,可就近向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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