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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105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選案查核 | |
作者: 國稅局馬祖服務處 < > | 發表時間: 2017-11-29 |
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選案查核作業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為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促進誠實申報納稅,已於106年10月1日起展開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選案查核作業,該處提醒營利事業先行檢視申報情形是否符合稅法相關規範,以免因漏報所得遭受處罰。 該處表示,轄內某營利事業會計人員來電詢問,發現於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105年1月繳交之暫繳稅款納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申報,應如何辦理補報始得免罰?該處說明,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該處呼籲,營利事業倘一時不察短漏報收入或虛列成本損費致有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情事,可於稽徵機關未進行調查前儘速依前揭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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