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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106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
作者: 國稅局馬祖服務處 < > 發表時間: 2018-01-25
106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為107年1月1日至1月31日
財政部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其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兩項條件: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07年1月31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的憑單。
二、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另外,不適用憑單免填發的範圍如下:
一、所得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聯合執業事務所、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無統一編(證)號者。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四、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07年2月1日以後)申報或更正的憑單。
五、憑單填發單位因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所申報的憑單。
為兼顧仍有取得憑單需求者的權益,如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各式憑單以及有上列不適用免填發憑單者,請憑單填發單位於107年2月10日前將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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