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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言論自由下,匿名發言的注意事項~不是匿名就告不成 | |
作者: < > | 發表時間: 2018-08-05 |
匿名靠北在台灣已經發疹過 在馬祖卻剛出疹 昨天聽聞某創立可匿名靠北臉書粉專的管理員 得意不怕亂爆料被告 自信滿滿的原因是認為臉書設在國外 且「傳統」是不輕易提供帳戶資料給檢調 對此 有成立粉專設團經驗的我 不得不提出衷告給未來 有心設立匿名制臉書粉專的鄉親参考: a)千萬不要存僥倖做不實爆料,以為匿名或用浮動IP查不到,一旦被提告,就算爆料者是用浮動IP不好查,但檢調仍可透過交叉比對做追查,這尤其對小地域更相對較容易。尤其有些人嘴巴守不住,被查出更容易。 b)不要輕易被煽動去做可能被告的留言與嗆聲, 以為匿名就沒事,因為匿名貼文粉專是先審後貼,提告的人就算難以追查爆料者,這時粉專管理員如果提供不出貼文者的資料,足以證明不是管理員自導自演,相對就得承擔法律,這時管理員為自保,可能就會拼死也要找出爆料者,不然自己就會被告成功,變成別人的嘴賤後果由管理員承擔。 C)如果看了以上的忠告,有人跟你保證說安啦,絕對告不到,不用怕,煽動你不對提交靠北貼文加以過濾,什麼貼文都全發表,那麽建議你遠離這樣的人,因為如果真的可以不用怕被告,為什麼這人自己不來當管理員? 想想為什麽一堆相關人要主動聲明與撇清自己不是某某靠北社團的創立者? 以上,僅供有心設網路言論平台的鄉親做參考。 並附上一則一個靠北粉專被成功提告的新聞。 自由誠可貴,但不能踰越法律。 https://www.ettoday.net/amp/amp_news.php?news_id=496897 蔡克斯以「誹謗罪」成功提告「靠北弘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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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 發表時間: 2018-08-05 |
說到匿名發言的尺度,就不得不憑良心分享一件應該有一些貼文的網友已經有在馬網遇到的經驗。 雖然有人或在其他平台嘴砲劉站長,但我發現他會將我的發言可能會被告成立的內容做適度修正,起初我還有點不悅幹嘛動我的發言,後來再細看,才會知道劉站長是為了保護我的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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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 發表時間: 2018-08-05 |
真的,一些人沾沾自喜以為匿名不容易追查,但兩年前發生過網路霸凌輕生的事件後,臉書和各國政府有共識,不會再很硬不配合調查。尤其是現在臉書也宣示對影響選舉、政局的假新聞假消息做更嚴謹防範。也有好幾則社團管理員同時也被告成功的例子。 言論自由是好事,還是謹慎拿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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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 發表時間: 2018-08-05 |
按「讚」也被告 什麼跟什麼!╱黃旭田、戴智權 https://www.feja.org.tw/39686 按個讚也被告?瑞士男按罵人留言讚被罰12萬 http://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2084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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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 發表時間: 2018-08-05 |
所以就趕快去告吧?還囉嗦什麼? | |
作者: < > | 發表時間: 2018-08-05 |
「按「讚」是臉書的預設功能,使用者用來表達關心、認同,功能類似於「閱」,許小姐並未積極留言附和,最後將她予以不起訴處分。換言之,檢察官認為按「讚」這件事,還不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 要轉貼麻煩也專業點看完全文,不要見獵心喜貼一些自打嘴巴的文章,還有,這裡是中華民國,不是瑞士,版主你在搞笑什麼?嚇小孩子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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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 發表時間: 2018-08-05 |
你搞錯了 你引用的這則留言是其他網友的回應 不是開版者。 Anonymous wro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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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 發表時間: 2018-08-05 |
Anonymous wrote: 還是有收到傳票喔 雖然不起訴 但我覺得光收到傳票小孩子應該會屁滾尿流才是 再者這僅是檢察官「不起訴」,不代表法官「判決無罪」成為判例 檢察官會視每個案件不同,不代表僅按讚將來就永遠不會起訴 不過人家好意回文意思是要小孩子留意網路行為 這幾天沸沸揚揚就是指網友意指縣府指示局室背買房額度 這名網友若貼文無附憑據,我認為應該100%構成毀謗要件喔 我想縣府肯定是說沒有此事 若我是縣府委派控方律師,我只要要求辯方提出具體事證證明有此事 我想應該真的有人會屁滾尿流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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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 發表時間: 2018-08-07 |
勇於揭發弊端是一定要的。 但要有所本。 不然用詞上就要斟酌,而不是用篤定的口氣。 理性分析是道聽塗說 還是真有其事與證據 更要避免被有心人士給利用煽動做替死鬼 勿枉勿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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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 發表時間: 2018-08-07 |
一個靠北馬祖幾百人講幾句話一堆老屁股嚇死 看看靠北金門靠北澎湖一萬兩萬的人數? 馬祖?笑話一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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