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資訊網 » 站務區 » 刪文留置區 | http://www.matsu.idv.tw |
主題: 民意代表需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
作者: < > | 發表時間: 2019-11-21 |
民意代表也是公職人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12條規定, 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第13條規定,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含民意代表)不得向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人員,以請託關說或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 前項所稱請託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而向前項機關團體人員提出請求,其內容涉及該機關團體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 第17條規定, 違反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
|
第1頁 (共1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