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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遺產稅跨局臨櫃申報服務 | |
作者: 國稅局馬祖服務處 < > | 發表時間: 2020-01-02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符合規定之遺產稅申報案件,繼承人可就近至全國任何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遺產稅申報並取得證明書,以提升為民服務品質。 該服務處說明,申報書表及應檢附證明文件齊全,且遺產總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以下,並未列報不計入遺產總額(汽、機車除外)之遺產稅案件,民眾可跨局臨櫃辦理申報,收件國稅局提供「收件、核定及發證」整合性服務。 該服務處進一步指出,符合跨局申報之案件類型說明如下: 一、財產部份: 1、土地及房屋:被繼承人單獨或持分所有,且非農業發展條例第 38條之視為農業用地之土地。 2、現金及存款:列報金額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度平均利息所得 換算存款短差500萬元以下。 3、未上市、上櫃及興櫃之有價證券。 4、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有限公司出資 額之個別投資面額不超500萬元。 5、汽、機車。 6、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已申報贈與稅並經稽徵機關核定。 二、扣除額: 1、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扣除額。 2、重度以上之身心障礙扣除額。 3、農業用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規定作農業使用扣除額。 4、向金融機構借款之未償債務合計500萬元以下。 5、應納未納稅捐、罰鍰及罰金合計500萬元以下。 6、喪葬費。 7、土地使用分區載明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或載明為道路、河道、 機關、上下水道、警所、防空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且每筆土地公告 現值500萬元以下。 三、不適用案件: 1、逾期申報、代位申報、遺囑執行人申報及遺產管理人申報案件。 2、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 華民國國民之案件。 3、列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案件。 4、列報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為遺產或列報自遺產總額中 扣除被繼承人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財產之再轉繼承案件。 5、被繼承人遺產或繼承人身分涉及法院判決、調解或和解之案件。 6、被繼承人為軍警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加倍計算免稅額 案件。 7、經代為收受國稅局審酌,需另行查核之案件。 該服務處再進一步說明,民眾依上開規定申報遺產稅,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當月核定之申報案件仍可向收件國稅局申請查對更正,對於行政救濟及非屬當月核定之更正案件,收件局將協助將申請書移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該服務處提醒,利用該服務申報遺產稅之案件,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發現有短報或漏報遺產情事,於加計歷次核定之遺產總額2,500萬元以下,可於申報期限內逕洽全國任一國稅局辦理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倘加計歷次核定之遺產總額超過2,500萬元,仍請儘速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逾期受罰。 該服務處呼籲,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可多使用跨局(區)臨櫃申辦服務,如有相關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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