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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給投票日投完票 還要厭世上班的你 | |
作者: < > | 發表時間: 2020-01-09 |
「投票日」(109/1/11),是勞基法明定的「法定假日」,因此,雇主應依法放假,且工資照給,如果雇主要求投完票,再回來上班,就必須給予加班費,可就以下2種情況,計算加班費: 1.投票日原是休息日(原本沒排班,但勞雇雙方約定上班): ▲勞動鹿一日工作8小時,外出投票 2 小時,返回工作 6 小時,那麼 6 小時的加給算法: ★前2小時:時薪*1.34*2(小時), ★後 4 小時:時薪*1.67*4(小時)。 ▲以月薪 3 萬 6,000 元為例,加班 6 小時,計算方式: (1)3萬6,000元 ÷ 30 (日)= 1,200元(日薪) (2)1,200元 ÷ 8小時(1日工時) = 150元(時薪) (3) 150 元 ×(1.34× 2 小時+ 1.67× 4 小時) 總共的加班費為 1,404 元。 2.投票日原屬工作日(本來就有排班要上班): ▲勞動鹿一日工作8小時,外出投票 2 小時,返回工作 6 小時,那就額外加給 6 小時的工資。 (1)3萬6,000元 ÷ 30 (日)= 1,200元(日薪) (2)1,200元 ÷ 8小時(1日工時) =150元(時薪) (3)150元 X 6小時 = 900元(給原日薪外再加給工資900元) ![]() P.S. 1.投票日不能與其他工作日挪移(或補休)。 2.部分工時(日薪、時薪) 也適用勞基法,投票日上班,加班費算法一樣。 3.勞基法第24條,加班費計算是1又3分之1「以上」或1又3分之2「以上」,用1.33和1.66計算,就會出現少給加班費的問題,因此多採1.34和1.67計算。 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之罰鍰,並應補給工資。 勞工權益如有受損害者,可向連江縣政府民政處-勞動行政科申訴,電話:083622381#6115,以維權益。 想知道更多 快點擊連江縣政府民政處勞動行政科-友善勞動島-YaB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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