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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敬恆附幼113學年度招生公告 | |
作者: 敬恆附設幼兒園 < > | 發表時間: 2024-04-01 |
依據:中華民國 113 年3 月11 日府教學字第 1130011471 號函辦裡。 公告日期:113 年4 月 1 日 至 4 月15 日。 一、招生對象: (一) 設籍本縣(須出示戶口名簿)或居留本縣之外籍、華裔(須出示護照或居留證正本,學區劃分以居留地址為準)之 2 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適齡幼兒」。學區以鄉為單位劃分,不得跨區入園,為保障需要協助幼兒優先就學權益,需要協助幼 兒與原住民幼兒,不受設籍與學區限制,如招收登記後尚有缺額則開放跨學區及 跨縣市之幼兒入園。 (二) 以先招收 5 足歲幼兒為主,再依序招收 4、3、2 足歲幼兒,登記人數超過缺額時,依幼兒年齡先後順序予以備取,如遇相同生日者則抽籤決定,雙(多)胞胎得共籤, 共籤與否視家長意願決定,由家長自行決定一籤(分別)或多籤(併同)方式辦理抽 籤。招生結束後各校(園)本權責繼續受理入園登記及遞補作業至額滿為止,其指 定時間如下:第一學期至 113 年 9 月 30 日(一)下午 4 時止;第二學期至 114 年 2 月 21 日(五)下午 4 時止。 二、「南竿鄉」、「北竿鄉」、「莒光鄉」及「東引鄉」:招收年滿 2 足歲至 5 足歲之幼兒。 三、招生年齡:以幼兒入園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該歲數者。 5 足歲:民國 107 年 9 月 2 日至民國 108 年 9 月 1 日出生者。 4 足歲:民國 108 年 9 月 2 日至民國 109 年 9 月 1 日出生者。 3 足歲:民國 109 年 9 月 2 日至民國 110 年 9 月 1 日出生者。 2 足歲:民國 110 年 9 月 2 日至民國 111 年 9 月 1 日出生者。 三、招生名額: (一) 3 足歲至 5 足歲之幼兒,每班以 30 名為限,採混齡編班,招生人數足以分班 (2班以上)之園所可採「分齡」編班方式辦理。 2 足歲幼兒之班級,每班以 16 名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 2 足歲至 5 足歲幼兒總數為 15 名以下(含)之園所,以混齡編班。 (二) 扣除原園升班後,其餘名額開放招生登記。 (三) 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經鑑輔會就各款人力資源及協助之提供綜合評估後,認仍應減少班級人數者,每安置身障學生 1 人,減少該班級人數 1 人至 3 人。 四、優先入園資格:凡符合下列情形者年滿 2 足歲之幼兒,請依優先順序申請入學: 第一順位: 1.低收入戶子女。 2.中低收入戶子女。 3.身心障礙幼童。 4.原住民族幼童。 5.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6.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第二順位: 1.經本府衛生局轉介輔導之危機家庭或機構安置之幼兒。 2.父或母一方為身心障礙人士之幼兒。 3.父或母一方為大陸或外國籍、華裔之幼兒。 4.雙胞胎或多胞胎幼兒。 5.幼兒園及其所屬學校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不含孫子女),其名額以總核定招生名額之三分之一為限,超出名額時,以五足歲之幼兒優先。 五、幼兒於招生年齡日期尚未滿 2 足歲,而於 113 學年度第 1 學期滿 2 歲時(民國 111 年 9 月 2日至民國 112 年 1 月 31 日出生者),得於 113 學年度第 2 學期進入尚有缺額之幼兒園登記就讀,倘於登記截止後,登記人數超過缺額時,依幼兒年齡先後順序,予以招收入園,如遇相同生日者則抽籤決定,雙(多)胞胎得共籤,共籤與否視家長意願決定,由家長自行決定一籤(分別)或多籤(併同)方式辦理抽籤。 六、招生登記及註冊: (一) 登記日期及時間: 113 年4 月16 日星期二。 (二) 登記地點:幼兒園教室,電話:0836-88179 轉302。 (三) 登記方式:採親自報名。 七、註冊時應攜證件: (一) 驗戶口名簿正本(外籍或華僑幼兒須出示護照或居留證正本)、交影本(未繳驗戶口名簿正本者,不予受理登記;符合規定者,當場發還)。 (二) 預防接種卡或預防接種時間及紀錄表影本(A4 規格)。 (三) 依優先入園登記對象個別特殊身分之規定,繳驗所需相關證明文件。 (四) 現場填寫新生入學學籍卡。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8d32cda21b9e5b99a45e37244003f47d.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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