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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不得使用除草劑之規定 | |
作者: 連江縣農會 < > | 發表時間: 2024-09-02 |
一、近年來因環境衛生(非農地)違規使用除草劑情形持續發生,並有傷害(野生)動物情事。有鑑於農藥僅供農用,為落實除草劑之管理,避免違規使用,請協助宣導轄內使用除草劑者,務必遵守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3條之規定,應按農藥標示記載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施藥。 二、依現行核准登記之除草劑使用範圍包括:糧食作物(水稻及雜糧作物)、園藝作物(蔬菜園及果樹園)、特用作物(茶園、蔗園、菸草園、亞麻園及風茹園)、森林(造林 地)、花卉(玫瑰盆花)、草皮(百慕達草及地毯草草皮)及其他(水生雜草布袋蓮、非耕作農地雜草及小花蔓澤蘭)等,詳細內容請至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農藥資訊服務網」(網址為https://pesticide.aphia.gov.tw/information/)查詢。 三、違反者將依據農藥管理法第53條處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請確實遵守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如有疑問請洽連江縣農會0836-25179 連江縣農會關心您! ![]() 圖片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資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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