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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 刑事告訴狀 | |
| 作者: 吳軾子 < > | 發表時間: 2026-06-03 |
| 刑事告訴狀 告訴人 吳軾子 4×.05×2×,身分證Z1000×××× 戶籍:馬祖連江縣南竿鄉四維村30號 居住所:台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409號7樓之11 手機:0933-×××××× 被告 余0哲筆名友志一同,請向馬祖資訊網調閱他的年籍。 為被告余0哲「友志一同(筆名)」涉嫌加重誹謗罪,依法提出告訴事。 一、告訴人於民國115年6月2日在「馬祖資訊網」刊登一文「前台北監獄典獄長周震歐曾這麼說」(告證一),被告余0哲「友志一同」即在該文下方張貼「昔涉假律師詐騙高凌風受害……」文字及圖片(告證二)。 二、然被告所稱的「詐騙高凌風受害」並非事實,該案業經連江、台北、新北、桃園地檢署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04年度偵字第23775號為不起訴處分,且告訴人亦未聲請再議(告證三、告證四)。 三、又告訴人為此事,曾於2017年12月在馬祖資訊網已刊戴過本案件的原委真相「西方朔、高凌風VS金友莊恩怨情仇的真相」(告證五),將該案件的來龍去脈釋明非常清楚。被告是馬資網常客,經常在馬資網撰文,當然早已知悉,卻基於惡意誹謗之意圖,在馬資網刊登不實的新聞文圖,其犯罪之故意昭然若揭。 四、按被告上述行為似與刑法第310條2項之加重誹謗罪構成要件相當。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為加重誹謗罪,為此,特檢具相關事證提出本件之刑事告訴。 五、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件被告余0哲戶籍設在本縣,且犯罪地也本縣,故鈞署對本件有管轄權。懇請鈞署迅傳被告到案,查明真相後,將被告提起公訴,以懲不法,俾符法治,實感德便。 謹 狀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 告證一:馬資網貼文(告訴人所撰寫) 告證二:被告在馬資網所貼圖文 告證三:不起訴處分書影本 告證四:桃園地檢署函 告證五:馬資網貼文(告訴人所撰寫) 具狀人 吳軾子 中華民國115年6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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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友志一同 < > | 發表時間: 2026-06-03 |
| 告了嗎?(打哈欠) 最後還不是要靠你口中的奶嘴檢查官 真會嘲諷自己 哈哈哈 另外啊!你要提告這種個人的事,直接去告就好了! 不用在這裡寫,沒人想看! 我也截圖了,你也期待我後續的法律動作。 都差點忘了你是更生黨黨主席了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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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蘇柏豪 < > | 發表時間: 2026-06-03 |
| 這是吃到民選高官的口水嗎?學王忠銘利用訴訟試圖封住大家的嘴巴? 那我真的要請問您一下,要不要說明一下更生黨、復國黨、台美黨之間錯綜複雜的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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