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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連江縣廢棄車輛清理自治條例 施行
作者: 環境資源局環境管理科 < > 發表時間: 2026-07-06
連江縣廢棄車輛清理自治條例》公布施行
完善公共區域認定 加速廢棄車輛清理作業
為有效改善連江縣公共環境品質,解決長期占用道路、空地及其他公共空間的廢棄車輛問題,《連江縣廢棄車輛清理自治條例》已於115年7月1日正式公布施行,作為本縣辦理廢棄車輛認定、公告、移置及清理的重要法源依據,將有效提升行政執行效率,維護公共環境整潔及交通安全。

連江縣環境資源局表示,過去依現行法令,廢棄車輛清理範圍主要限於道路及公路等依法得執行移置之場所,對於停放於公園、空地、港區、產業道路或其他公共空間的廢棄車輛,常因法源依據不足而無法有效處理。此次自治條例施行後,特別擴大公共區域認定範圍,除原有道路外,新增納入「繼續供不特定多數人通行或使用之產業道路、私設道路或其他公私有土地」等公共區域,只要具有公共使用性質,即可依法辦理廢棄車輛認定及清理作業,有助解決過去無法可管、難以清除的問題。

自治條例亦明確規範廢棄車輛的認定及處理程序。經權責機關查證確認屬廢棄車輛後,將於車輛明顯處張貼限期清理通知,通知車主於期限內自行移除;逾期仍未清理者,環境資源局將依法辦理移置,並依規定進行公告及後續處置,以維護公共空間秩序。

此外,為提升實務執行成效,自治條例亦明定:「經限期清理之廢棄車輛,自原停放位置移動後,仍占用道路或公共區域者,視為未完成清理。」此項規定可有效避免車主僅短距離移動車輛以規避查處,提升廢棄車輛清理效率,減少行政資源耗費。

環境資源局指出,自治條例施行後,將持續與警察機關、土地管理機關及相關單位密切合作,加強巡查、查報及認定作業,並依公開、公平、透明原則辦理廢棄車輛清理工作。同時也呼籲民眾切勿任意棄置車輛或長期占用公共空間,應依規定辦理車輛報廢及資源回收,共同打造整潔、安全、宜居的生活環境。
環境資源局強調,自治條例的施行,象徵連江縣廢棄車輛管理正式邁向制度化,不僅有助改善縣容景觀與交通秩序,更能提升公共空間使用品質,打造乾淨、安全、永續的生活環境。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9425a5133c338b08b910ca4a1804fdc7.pdf連江縣廢棄車輛清理自治條例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ee917ca6c54af8cee64f10f8028d2e2f.pdf公布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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