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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聖帕颱風重建協助方案緩繳勞保保險費權宜措施 | |
作者: 微笑護照 < > | 發表時間: 2007-08-24 |
災區內投保單位無法按期繳納保險費時,請檢附受災證明文件向勞保局申請緩繳保險費: 1.96年8月(應催繳保險費月份為96年6月份以前之欠費)如有尚未寄發 之催繳通知及限期繳納通知者,於97年1月底前,暫不催繳;如有已完 成送達程序可移送行政執行者,暫不移送強制執行。 2.96年6月份以前之保險費,其滯納金計至96年8月16日為止,其後滯納 金不予加徵。 3.自96年7月份起至96年12月份止共6個月的保險費得延納,自寬限期滿 日起算延後半年繳納,不予加徵滯納金。 4.專案洽詢電話:02-23961266轉分機3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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